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8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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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討暹國、羅斛、馬八兒、俱藍、蘇木都剌諸國,迦魯納荅

思奏:「此皆蕞爾之國,縱得之,何益興兵,徒殘民命。莫 若遣使諭以禍福,不服而攻,未晚也。」帝納其言,命岳 剌、也奴、帖滅等往使,降者二十餘國。至元二十四年, 丞相桑哥奏為翰林學士,帝曰:「迦魯納荅思之官,非 汝所當奏也。」既而擢翰林學士承旨、中奉大夫,遣侍 成宗於潛邸,且俾以節飲致戒。成宗即位,思其忠,遷 榮祿大夫、大司徒,憐其老,命乘車入殿。仁宗即位,廷 議汰冗官,獨迦魯納荅思為司徒如故,仍加開府儀 同三司,賜玉鞍一。是年八月卒。

唐仁祖

按《元史》本傳:「仁祖,字壽卿,畏兀人。祖曰唐古直,子孫 因以唐為氏。初,畏兀舉國效順,唐古直時年十七,給 事太祖,因屬之睿宗曰:『唐古直可任大事』。睿宗未及 用,莊聖皇后擢為札魯火赤。父驥,豪爽好射獵,世祖 即位,命驥為裕宗潛邸必閣赤,升達魯花赤。仁祖少 穎悟,父沒,母教之讀書,通諸方語言,尤邃音律。中統」 初,詔諸貴胄為質,帝親閱之,見仁祖曰:「是唐古直孫 邪?聰明無疑也。」俾習國字。至元六年,中書省選充蒙 古掾。十六年,錄囚平陽,平反冤滯,免死者凡十七人。 十八年,授翰林直學。十時,中書奏真定、保定兩路錢 穀逋負,屢歲不決,遣仁祖往閱其牘,皆中統舊案。亟 還,奏罷之。轉工部侍郎,除中書右司郎中,拜參議尚 書省事。時丞相桑哥秉政,威焰方熾,仁祖論議不回, 屢忤桑哥,人皆危之,仁祖自若也。遷工部尚書,桑哥 以曹務煩劇,特重困之,仁宗處之甚安。尋出使雲中, 桑哥考工部織課稍緩,怒曰:「誤國家歲用。」亟遣驛騎 追還,就見桑哥相府中,遽命直吏拘往督工,且促其 期曰:「違期必致汝於法。」左右皆為之懼。仁祖退,召諸 署長,從容諭之曰:「丞相怒在我,不在爾也。汝等勿懼, 宜力加勉。」眾皆感激,晝夜倍其功,期未及而辦,乃罷。 已而桑哥繫獄,有旨命仁祖往籍其家。明日,桑哥以 左右之援得釋。眾見駭然,目仁祖曰:「怒虎之威,可再 犯邪!」悉踰垣以竄,仁祖獨不為之動,桑哥竟敗。二十 八年,除翰林學士承旨、中奉大夫。遼陽饑,奉旨偕近 侍速哥、左丞忻都往賑。忻都欲如戶籍口數大小給 之,仁祖曰:「不可。昔籍之小口,今已大矣,可偕以大口 給之。」忻都曰:「若要善名,而陷我於惡邪?」仁祖笑曰:「吾 二人善惡,眾已的知,豈至是而始要名哉?我知為國 恤民而已,何恤爾言。」卒以人口給之。俄除通奉大夫、 將作院使。成宗即位,尊大母元妃為皇太后,以仁祖 善書,特敕書冊文。復奉詔督工織絲,像世祖御容,越 三年告成。大德五年,再授翰林學士承旨、資善大夫、 知制誥兼修國史。以疾卒,年五十三。贈榮祿大夫、平 章政事,追封洹國公,諡文貞。子恕,初授奉訓大夫、壽 武庫提點,至大中,遷翰林待制,後累遷至亞中大夫、 侍儀使。

趙孟頫

按《元史》本傳:「孟頫,字子昂,宋太祖子秦王德芳之後 也。五世祖秀安僖王子偁,四世祖崇憲靖王伯圭。高 宗無子,立子偁之子,是為孝宗。伯圭,其兄也。賜第於 湖州,故孟頫為湖州人。曾祖師垂,祖希永,父與訔仕 宋皆至大官。入國朝,以孟頫貴,累贈師垂集賢侍讀 學士,希永太常禮儀院使,並封吳興郡公;與訔集賢」 大學士,封魏國公。孟頫幼聰敏,讀書過目輒成誦,為 文操筆立就。年十四,用父蔭補官,試中吏部銓法,調 真州司戶參軍。宋亡家居,益自力於學。至元二十三 年,行臺侍御史程鉅夫奉詔搜訪遺逸於江南,得孟 頫,以之入見。孟頫才氣英邁,神采煥發,如神仙中人。 世祖顧之喜,使坐右丞葉李上。或言孟頫宋宗室子, 不宜使近左右。帝不聽。時方立尚書省,命孟頫草詔 頒天下。帝覽之,喜曰:「得朕心之所欲言者矣。」詔集百 官於刑部議法,眾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 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 輕重相去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 至元必復如中統,使民計鈔扺法,疑於太重。古者以 米絹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 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以絹計贓, 最為適中。況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 之,皆出於不得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 也。」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 平,責孟頫曰:「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贓 論罪。汝以為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孟頫曰:「法者,人 死所係,議有重輕,則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詔與議, 不敢不言。今《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 虛時,豈有是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 有愧色。帝初欲大用孟頫,議者難之。二十四年六月, 授兵部郎中。兵部總天下諸驛。時使客飲食之費,幾 十倍於前,吏無以供給,強取於民,不勝其擾,遂請於 中書,增鈔給之。至元鈔法滯澀不能行,詔遣尚書劉 宣與孟頫馳驛至江南,問行省丞相慢令之罪,凡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