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9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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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國將軍箭二百枝,弓二張。奉恩將軍箭一百七十枝,弓二張。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是年題准:「宗室有過犯者,令革去宗室。」

是年題定:「覺羅官員復令補用各部院員缺。其一應傳集、查點、授職、議罪等項,仍照八旗官員例,在吏部、刑部等衙門察議。」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貝子、公女照隨父陞降例。」

康熙八年

上諭宗人府:「自古帝王建國,親親賢賢,義在並重。《我 太祖》」

太宗。

世祖以來、篤念本支。《敦睦九族》。咸加愛恤。欲其成立、以

共膺福祿也。朕思罪有大小,法有重輕,宗室犯罪,遽行革除,宗室朕心不忍除

世祖皇帝時定案外。自順治十八年以後。凡宗室有犯

「罪革除宗室者,著將情節一併察明具奏。《特諭》。」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宗室過犯,各照輕重議處。」

其革去「宗室」 之例、永行停止。

是年,題定「覺羅官員各項事務仍移送宗人府。」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出城圍獵放鷹。

鷂概行停止。惟新喪送葬者准往。其有以他事告假者,俱不准行。

凡《優恤》、是年題准、無品級閒散宗室、年至十八歲者、准於披甲額數外、令其披甲、照披甲例支給銀米至無父幼子、亦照此例、給銀米贍養凡《考敘》。是年題定、覺羅官員、停其補授各衙門官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弓箭數目:康熙十九年題定「世子箭二。」

千五百枝弓九張。長子箭一千七百枝弓七張。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定閒散宗室,免其披甲。仍」

照例支給銀米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定閒散宗室十五歲以

上及未滿歲之無父幼子、俱照拖沙喇哈番品級、給與俸祿。其革職之閒散宗室、不准給與。若緣罪被革將軍等乞恩贍養者、具呈宗人府察明奏請、月給銀四兩

是年議准:「覺羅官員,仍不分部院衙門,准其補用;其廕生、監生,照其品級,亦於各部院衙門補用。」

康熙三十二年

上諭內閣:「宗族之始,皆一祖所生;當極致親睦,共相。」

「愛卹扶持以為生也。今見諸王以下,互相讒害,樂禍幸災,略無親睦之誼。凡若此者,朕知而不言,誰復言者?吾宗室中如此,於我人民得無愧乎?以親九族,九族既睦,《書》有之矣。且或者同為宗室,以他祖父之名名其子若孫者有之。今吾宗室之中,不定為親睦,以相愛卹扶持之道,長此安窮,無所底止。朕意此後入」 八分公以上諸吉凶事會集之禮,依向所定者行之。如未入八分公以下,至於閑散宗室,其吉凶之事,亦宜定會集儀式。此皆令八旗會集,則不勝其繁矣。其令本翼會集焉。喪事則一旗之中為之服,別旗惟去其纓。又閑散宗室中有極貧者,一有吉凶之事,則稱貸而為之,致有窘迫者。凡若此類,諸王以下,閑散宗室以上,各以其意出助銀一兩,或數星出者,既不以為難,而得之者良有所益,庶不至苦於債負矣。其會集,自其身之品級以下者,而會集之,閑散宗室無品級者,則視其父之品級會集。凡會集不至者,有司者察參。如此則皆相識而親。不惟是也,有為不善者,遇之亦可教以正,若貧「宗室亦不困於為生。此欲我宗室和協優游以安處之意也。又宗室中今名有犯者,宗人府悉察改焉。自茲以往,歲所送名亦即詳察,其有犯者駁之令改焉。朕此旨汝等同滿洲尚書侍郎宣示諸王及閑散宗室,令其會同定議以聞。」 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初十日。康熙三十六年

上諭宗人府、禮部:「國家樂育人材,振興文教,將使海」

內英㒞之士,莫不蒸蒸蔚起。矧宗室子弟,繫託天潢,豈無卓越之姿,足稱令器。允宜甄陶獎勵,俾克有成。考諸《前史》,以公族應制舉入仕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