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方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車駕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武庫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車駕武庫二司。初設員外郎各一員。順治十一年裁
滿筆帖式六十七員。內滿文四十八員,滿、漢文十九員。
蒙古筆帖式八員
漢軍筆帖式十一員
所屬衙門
「會同館」 ,大使一員。
《武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八旗衛、所土司銓選駐防
《誥敕》廕襲之事
國朝以武選、職方兩司分掌內外武職。凡八旗屯
衛
京師駐防直省、及世職官員、《鑾儀衛》《京衛》、犧牲所
諸王府屬員,在外都司、衛所、土司皆屬之。武選職方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輿圖,及京營鎮戍、綠旗武職銓選、軍政,武舉會試、巡邏關津之政。
車駕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水陸驛遞夫馬車船驛站錢糧及營伍馬匹等事。武庫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軍令功次、卹賞、軍器田獵,京察武舉武生及考用員役、發遣戍軍等事。
兵部督捕順治十一年,設督捕侍郎、理事官,掌八旗逃人及考核捕營之政。其屬有四司:曰東司、西司、南司、北司。其首領則有司務,又設司獄等官。
正官
滿左侍郎一員
漢左侍郎一員
滿、漢左右理事官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
屬官
滿郎中一員
漢郎中一員
滿員外郎十五員,初設七員。順治十二年增設,每旗各一員。
漢軍員外郎八員
漢員外郎一員
滿主事三員,堂主事,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司主事一員。
漢軍堂主事一員
漢主事六員
滿筆帖式三十四員。內滿文十六員,《滿、漢》文十八員。
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漢司獄司二員。
各司職掌,「郎中、員外郎、主事,審理直省申解逃人,及巡捕三營緝獲賊盜奸宄之事。」 東司設滿、漢郎中各一員,滿主事一員。其三司止設滿、漢員外、主事。
每年論俸派撥滿漢司官各一員。與堂主事查核直省緝逃記功名數。呈堂題敘。行文各該巡撫轉行知照地方官
每月挨次輪差漢員外或漢主事一員為「提牢官,提督司獄官,典鈐轄獄卒,點視獄囚。」
總查一年內逃人已獲未獲數目、於每年三月具題
每年遇熱審,減等查明事件名數,十日類題一次。
東司專理京營捕務,兼司夜巡。及每月初三、十七日,點查番役有無拿獲強竊賊盜案件,移咨戶、工二部支領,給發兵丁月糧,併囚糧、醫藥等項。兵丁月糧、囚糧、醫藥等數,分見戶、工二部。
國初,德威廣被,立法詳明,緝捕逃人,特為創典。自定鼎燕京以來,悉遵
《太宗文皇帝成憲》。按事分結。順治十一年、始置督捕衙。
門,設官專理,漸定科條。其後因事裁酌、時有損益。至康熙十年、題准重修。十二年
復奉
諭旨酌議繁簡、補所未備。十五年、
特遣內閣部院大臣會同督捕。合《新舊則例》逐一詳
定以示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大學士明珠、學士禪布、額爾赫圖、舜拜今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