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1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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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曰:「古者兵出於民,無寇則耕,寇至則戰。今之戎士, 皆以募致,衣食仰給縣官,若使之冬持兵禦寇,春執 耒服田,萬一生變,悔無及矣。」太宗曰:「卿第行,朕思之。」 恕行數日,果有詔,止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已,營 田之議遂寢。俄知代州,入判吏部選事,拜鹽鐵使。恕 有心計,釐去宿弊,太宗深器之,親題殿柱曰:「真鹽鐵 陳恕。」遷給事中、參知政事。數月,太宗言及戶部使樊 知古所部不治,恕與知古聯事,情好款洽,密與語之, 欲知古修舉其職。知古愬於太宗,太宗怒恕泄禁中 語,罷守本官。旋出知江陵府,大發群吏姦贓,坐徒流 停廢者甚眾,郡內惕息。淳化四年,太宗從魏羽、段惟 一之請,分三司為十道,置左右計使,以魏羽、董儼分 主之。召恕為工部侍郎,充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 計使分判十道事,凡議論計度,並令恕等參預。恕以 官司分隸,政令互出,難以經久,極言其非便。歲餘果 罷,復以恕為鹽鐵使。時太宗留意金穀,召三司吏李 溥等二十七人對於崇政殿,詢以計司利害。溥等言: 條目煩多,不可以口占,願給筆札以對。太宗遣中黃 門送詣相府,限五日悉條上之。溥等共上七十一事, 詔以四十四事付有司行之,其十九事下恕等議可 否。遣知雜御史張秉、中使張崇貴監議,令中書籍其 事,專檢舉之,無致廢格。賜溥等白金緡錢,悉補侍禁、 殿直,領其職。太宗謂宰相曰:「溥等條奏事頗有所長。 朕常語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若錢穀利 病,頗自幼至長,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但假以 顏色,引令剖陳,必有所益。」恕等剛強,終不肯降意詢 問。呂端對曰:「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寇準曰:「夫子入太 廟,每事問,乃以貴下賤,先有司之義。」後數日,太宗又 曰:「國家歲入財數倍於唐。唐中葉以降,藩鎮擅命,征 賦多不入公家,下陵上替,經制隳壞。若前代為得,即 已致太平,豈復煩朕心慮也!」因召恕等,責以職事曠 廢。恕等對曰:「今土宇至廣,庶務至繁,國用軍須,所費 浩瀚。又遇諸州凡有災沴,必盡蠲其租。臣等每舉榷 利,朝廷必以侵民為慮,皆尼而不行,縱使耿受昌、桑 弘羊復生,亦所不逮。臣等駑力,惟盡心簿領,終不足 上裨聖治。」太宗曰:「卿等清而不通,專守繩墨,終不能 為國家度長挈大,剖煩析滯。只如京城倉庫主吏當 改職者,簿領中壹處節目未備,即至十年、五年不決, 以致貧無資給,轉徙溝壑。此卿等之過,豈不傷和氣 哉?」恕等頓首謝。五年,賜三司錢百萬,募吏有能言本 司不便者,令恕等量事大小以錢賞之,錢盡更給。至 道二年,欲併三司命官總判,其勾院、磨勘、理欠、憑由、 支收、行帳、提點等司,令恕條列其事以聞。恕奏曰:「伏 以封域寖廣,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 法,督責尤嚴,官吏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 才非難,辦事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 良策也。其勾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 於此。理欠、憑由二司,雖非舊設,自理欠失序,憑由散 落,故設二司,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 失理之名,憑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若 兩司併委一官,方及判官一員之事。其主轄、支收司, 先因從京支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滯。 若京城得賢主史使居此司,專行檢轄,凡支撥官物, 便給除破文憑,卻於所司置簿記錄,催到收附文記, 即乃勾銷簿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 權置,了絕舊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 特置,提振三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詔 三司都憑由、理欠司宜令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 逋負官物,令三司逐部理約。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 數,糾督之餘,悉從恕奏。恕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 俾各條利害,恕閱之,第為三等,語副使宋大初曰:「吾 觀下等固滅裂無取;上等取利太深,此可行於商賈, 不可行於朝廷。惟中等公私皆濟,吾裁損之,可以經 久。」於是始為三法行之,貨財流通。峽路諸州承孟氏 舊政,賦稅輕重不均:閬州稅錢千八百為一絹,果州 六百「為一絹。」民前後擊登聞鼓陳訴,歷二十年,詔下 本道,官吏,因循不理。轉運副使張曄年少氣銳,會受 詔按覆,即便宜行之。恕奏曄擅改法,計果州一歲虧 上供絹萬餘,曄坐削一任免。恕每便殿奏事,太宗或 未深察,必形誚讓。恕斂板踧縮,退至殿壁負立,若無 所容。俟意稍解復進,慤執前奏,終不改易,如是或至 三四。太宗以其忠,多從之。遷禮部侍郎。真宗即位,加 戶部,命條具中外錢穀以聞。恕久不進,屢趣之,恕曰: 「陛下富於春秋,若知府庫充實,恐生侈心,臣是以不 敢進。」真宗嘉之。咸平二十年,帝北巡,充行在轉運使。 俄以母老求解,拜吏部侍郎,知通進銀臺封駁司。審 官院上言:「封駁之任,實給事中之職,隸於左曹。雖別 建官局,不可失其故號。請以門下封駁事隸銀臺司。」 從之。五年,知貢舉。恕自以洪人避嫌,凡江南貢士悉 被黜退。又援貢舉非其人之條,故所取甚少,而所取 以王曾為首。及廷試,糊名考校,曾復得甲科,時議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