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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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萬曆二年令考覈御史差滿交代復命限期

按《明會典》,「凡御史出差期限,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 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 家,遷延誤事。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堂上官 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萬曆三年,奏定「出差御史往回期限,及差期實授、歸 併兼理」諸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 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 重加參罰,兩月以上,參調別用。」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應天、蘇、松七十日,淮揚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東五十八日,陝 西七十五日,甘肅八十五日,山東、山西五十三日,四 川一百四十五日,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雲南一 百二十五日,貴州一百三十五日,遼東六十六日。 凡題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 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 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再 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

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 差大差已滿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 故復除者,并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 差差盡者,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若試職未考實授, 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俱以回道 復除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 貴。

凡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 是年令試御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 監收鳳陽糧斛御史,是年歸併屯田御史兼管。 凡蘇、松、常、鎮等處水利,及高、寶湖隄,三年奏准專差 御史一員管理,三年滿日更替,仍兼管巡視下江。 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御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 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并京庫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雖及半年以上,若丁憂降 調者,不許舉劾所屬官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 朝班以官為序。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