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4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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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外史》本傳:「彰字文昭,鄭人。洪武二十年,舉於鄉, 補國子生。使山東,平糴,以廉幹稱,擢吏科。踰年改給 事中,遷都給事中,改刑部員外郎,遷山西左參政。永 樂五年,召為禮部右侍郎。父喪除,改戶部。陜西大疫, 奉使祀西嶽。新安民鬻子女償賦,彰奏為蠲除,贖還 所鬻。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陝西僉事馬英激肅州」 番為變,殺御史及都指揮。彰劾英,磔死。又劾御史陳 孟旭受賕枉法,文獻盜銀課,皆坐死。劾金吾指揮李 嚴逐母不養及諸貪淫罪。皇太子命磔之。諸所論劾 甚眾。彰有母,年八十餘矣。十一年從帝北巡,命歸省, 賜其母冠服金幣。諭之曰:「君子居官不忘親,居家不 忘君。凡所過,民安否,吏賢不肖,還悉」以聞。彰還,奏事 稱旨。久之,進右都御史。十九年,帝遣廷臣二十六人 巡撫天下,彰與給事中王勵得河南。終明世,大臣得 撫鄉土者,彰而已。河南水災,民多流亡,長吏不加恤。 彰奏黜貪刻者百餘人,罷不急之徵十餘事。招復流 民,發廩賑貸,多所全活。還朝,命督餉北征。仁宗即位, 河溢開封,命彰與都指揮李信往賑恤。宣德元年命 彰自良鄉抵南京巡撫軍民。帝以彰所言率常事,不 切利病,降敕切責,令軍民休戚詳具以聞。復諭侍臣 曰:「兩京相距數千里,驛使往來為擾,或遘水旱,小民 失所,咸朕所欲聞。朝使還及御史巡歷,皆不以告,故 遣彰往視。今所奏多細故,不切事要。大臣如此,朕復 何望?卿等當悉朕意,有聞必以告。君臣同體,勿有所 疑。」事竣,復命與都督山雲巡視薊州、永平、山海諸關 隘。三年卒於官。彰嚴介自持,請託皆絕,用法過刻。其 母屢以為言,不能改。時劉觀為左都御史,人謂彰公 而不恕,觀私而不刻云。

熊概

按《明外史》本傳:「概字元節,豐城人。幼孤,隨母適胡氏, 冒其姓。永樂九年,第進士,授御史。十六年,擢廣西按 察使。谿蠻大出掠,布政使議請藩王兵遏之。概不可 曰:『吾等居方面,寇至無捍禦,顧煩王耶?且寇必不至, 戒嚴而巳』。已而果然。久之,調廣東。仁宗即位,召還朝。 初,夏原吉治水江南還,代以左通政趙居任兼督農」 務,不恤民,歲以豐稔聞。成祖亦知其誣罔。既卒,而左 通政岳福繼之,庸懦不事事。洪熙初,元命概以原官 與布政使周幹、參政葉春同巡視應天、蘇、松、常、鎮、嘉、 湖、杭八府。宣德初,幹還言福不任職,乃召福還,擢概 大理寺卿,與春巡視如故。浙西豪持郡邑短長為不 法。海鹽民史慶真以罪戍逃歸,易名平康,暴橫滋甚。 御史捕之,遁去。會赦還,益聚黨八百餘人,概捕誅之。 已,悉捕豪惡數十輩,械至京,論如法。於是奸宄帖息, 閭閻清靜。諸衛所糧運不繼,軍乏食。概以便宜發諸 府贖罪米四萬二千餘石贍軍,乃聞於朝。帝諭戶部 允行之。概用法嚴,姦民憚之,騰謗書於朝。行在都御 史遂劾概「與春所至」作威福,縱兵擾民。帝弗問,陰使 御史廉之,無所得,由是益任概。賜璽書獎勵,概亦自 信,諸當興革者皆列以聞。時屢遣部官至江南造紙 市銅鐵。概言「水澇民饑,乞罷之。」四年還朝,始復姓。亡 何,遷都察院右都御史,治南院事。行在都御史顧佐 疾,驛召概代領其事,兼署刑部。自朝錄囚,日晏未暇 食,忽風眩卒。賜祭,給舟歸其喪。概性剛決,巡視江南, 威名甚盛。及掌臺憲,聲稱漸損於初。

倪敬 盛㫤 杜宥 黃讓 羅俊 汪清

按《明外史》本傳:「敬字汝敬,無錫人。祖峻,永樂間兵科 都給事中。敬舉正統十三年進士,擢御史。景泰初,畿 輔饑,命出視,請蠲田租。戶部持不可,再疏爭,竟得請。 巡按山西,時有入粟補官,令敬奏罷之。戍將侵餉者, 悉按治,豪猾斂手。再按福建,時議將復銀冶,敬未行, 抗疏論,得寢。既至,奏罷諸司器物濫取於民者。鎮守」 監丞戴細保貪橫,敬列其罪以聞。帝召細保還,命敬 捕治其黨,吏民相慶。代還,留家四月,為都御史所劾, 逮治,尋復職。六年七月,敬以時多災異,偕同官吳江 盛㫤、江陰杜宥、蕪湖黃讓、安福羅俊、固始汪清上言: 「府庫之財,不宜無故而予;遊觀之事,不宜非時而行。 曩以齋僧,屢出帑金易米。不知櫛風沭雨之邊卒,趨 事急公之貧民,又何以濟之?近聞造龍舟,作燕室,營 繕日增,嬉遊不少,非所以養聖躬也。章綸、鍾同直言 見忤,幽錮踰年,非所以昭聖德也。願罷桑門之供,輟 宴佚之娛,止興作之役,寬直臣之囚。」帝得疏不懌,下 之禮部,部臣稱其忠愛。帝報聞,然意終不釋。未幾,詔 都御史蕭維禎考察其屬,諭令去之。御史罷黜者十 六人,而敬等預焉,皆謫為典史。敬得廣西宜山。英宗 復辟,詔皆授知縣,乃以敬知祥符。安遠侯柳溥器敬 西征,請以自隨,遂改督府都事。踰年,師還,遽卒,士類 惜之。㫤、清並景泰二年進士,宥、讓並五年進士,俊則 敬同年生也。㫤雋爽負意氣,嘗按廣東,劾巡撫侍郎 揭稽不職,稽亦誣劾㫤並逮。獄成,㫤復官,稽謫知府。 敬將上疏,以草示㫤。㫤從父啟東以御醫出入禁中, 㫤因備知禁祕事為典,定疏章,同署以上,遂得罪。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