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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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文帝開皇三年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冶。」

煬帝大業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光祿已下八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 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大理寺丞改為勾檢官,增 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人,降為從六品, 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正 九品。」

大業五年,增大理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 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獄詳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 按《唐書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 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 書門下,繫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 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 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 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 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 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 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 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 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 事二人,從九品上。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對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與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遼制,大理寺設卿、少卿,領丞、簿諸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 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大理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聖宗統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 置少卿及正。」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點,有大理寺 正,聖宗統和十二年置。

宋大理寺,初設判寺兼少卿,後設卿、少卿、正丞、司直、 評事等,掌刑獄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大理寺,舊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 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訟獄之事, 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 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 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 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 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 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