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四年罷之。
明
明大理寺設卿、少卿、寺丞,統寺正、寺副、評事之屬。 按「《明會典》: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 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員,右評事四員。」
〈注〉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右寺。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
〈注〉舊八員,後革「四員」
凡律內該載請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 奏聞取自上裁。即將奉到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 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旨意者、亦同此 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云前項旨意於平允內開寫 回報各衙門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員。右寺丞一員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左、右寺正各一員,左、右評事各二員。
〈注〉左、右評事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敕會同南京刑部、 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 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 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 送通政司掛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 施行。若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復置大理寺」
按:《明會典》:「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 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 審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 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 駮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 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 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 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 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 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 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 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 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洪武十九年,審刑司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應審覆奏駮事宜、設司 務官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 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 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 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 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 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 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 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 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 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 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 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 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駮」亦依式具本將原 來奏本繳送該科收掌,仍發原問衙門再擬。如二次 改擬不當仍前駮回議擬。候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 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駮 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 擬合律照駮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 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訢詞狀,案呈 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 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 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 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 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 行。
《合律照駮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照駮失出 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 一十五名,依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駮。謹具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