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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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年七十七。可久在廷尉四十年,用法平允,以仁恕 稱。

陳太素

按《宋史》本傳:「太素,字仲華,河南緱氏人。中進士第,嘗 為大理評斷官。入審刑,為詳議官,權大理少卿,又判 大理事。任刑法二十餘年。朝廷有大獄疑,必召與議。 太素為推原人情,以傳法意,眾皆釋然,自以為不及。 雖號明習法令,然所論建亦或有不中。每臨案牘,至 忘寢食,大寒暑不變。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豈 不甚於我也』。」歷知江陰軍、兗州、明州,有治跡,在《大理 耳》疾,數求罷,執政以為任職,弗許。累官至尚書兵部 郎中,卒。太素家行修治,尤善論刑名,常以為有司議 法,當據文直斷,不可求曲當法,求曲當法,所以亂也。

馬尋

按《宋史陳太素傳》:「同時有馬尋者,須城人。舉《毛詩》學 究,累判大理寺,以明習法律稱。歷提點兩浙、陝西刑 獄,廣東淮南、兩浙轉運使,知湖撫汝襄洪、宣、鄧、滑八 州。襄州饑,人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獄吏鞫以強盜,尋 曰:『此脫死耳。其情與強盜異』。奏得減死,論著為例。終 司農卿。」

杜純

按《宋史》本傳:「純字孝錫,濮州甄城人。少有成人之操, 伯父沒官南海上,其孤弱,柩不能還。純白父請往,如 期而喪至,以蔭為泉州司法參軍。泉有蕃舶之饒,雜 貨山積,時官於州者私與為市,價十不償一,唯知州 關詠與純無私買,人亦莫知。後事敗,獄治多相牽繫, 獨兩人無與,詠猶以不察免,且檄參對。純憤懣陳書」, 使者為訟冤,詠得不坐。熙寧初,以河西令上書言政, 王安石異之,引寘條例司。數與論事,薦於朝,充審刑 詳議官。或議復肉刑,先以刖代死刑之輕者。純言:「今 盜賊抵死,歲不減五十,以死懼民,民常不畏,而況於 刖乎?人知不死,犯者益眾,是為名輕而實重也。」事遂 寢。秦帥郭逵與其屬王韶成訟,純受詔推鞫,得韶罪。 安石主韶,變其獄,免純官。韓絳為相,以檢詳三司會 計,安石再來,乃請監池州酒。久之,為大理正,上言:「朝 廷非不惡告訐,而有覘事者,以擿抉隱微。蓋京師聚 萬姓,易以宿奸,於計當然,非擾人也。比來或徒隸觖 望,或民相怨仇,或意冒告賞,但泛云某有罪,某知狀 官不識所逮之囚,囚不省見逮之故。若許有司先計 其實,而坐為欺者以誣告,當無不竟矣。」隰州商尹奇 貿溫泉礬,有羨數,云官潤之寺,欲械訊河東。純曰:「奇 情止爾,若傅致其罪,恐自是民無復敢貨礬,則數百 萬之儲皆為土石。請姑沒其羨而釋其人。」曹州民王 坦避水患,以車載貨入京,征商者以為匿稅,將議黥 坦,純復爭之,卿楊汲奏為立異,又廢於家。元祐元年, 范純仁、韓維、王存、孫永交薦之,除河北轉運判官。初 更《役書》,司馬光稱其論議詳盡,予之書曰:「足下在彼, 朝廷無河北憂。」純因建言:「河防舊隸轉運,今乃領屬 都水外丞。計其決溢之變,前日不加多,今日不加少。 然出財之司,則常憂費而緩不急;用財之官,則寧過 計而無不及,不如使之歸一。」後如其言。召為刑部員 外郎、大理少卿,擢侍御史。言者詆其不由科第,改右 司郎中,尋知相州,徙徐州、陝西轉運使。還,拜鴻臚、光 祿卿,權兵部侍郎。謝病,以集賢院學士提舉崇福宮, 改修撰。卒,年六十四。

韓晉卿

按《宋史》本傳:「晉卿字伯修,密州安丘人。為童子時,日 誦書數千言。長以五經中第,歷肥鄉、嘉興主簿,安肅 軍司法參軍,平城令,大理詳斷、審刑詳議官,通判應 天府,知同州、壽州,奏課第一,擢刑部郎中。元祐初,知 明州,兩浙轉運使。差役法復行,諸道處畫多倉卒失 敘,獨晉卿視民所宜而不戾法指。入為大理少卿,遷」 卿。晉卿自仁宗朝已典訟臬,時朝廷有疑議,輒下公 卿雜議。開封民爭鶉殺人,王安石以為盜,拒捕鬥而 死,殺之無罪。晉卿曰:「是鬥殺也。」登州婦人謀殺夫,郡 守許遵執為按問,安石復主之,晉卿曰:「當死。」事久不 決,爭論盈庭,終持之不肯變,用是知名。元豐置大理 獄,多內庭所付,晉卿持平考核,無所上下,神宗稱其 才。每讞獄雖明,若事連貴要,屢鞫弗成者,必以委之。 常被詔按治寧州獄,循故事,當入對,晉卿曰:「奉使有 指三尺,法具在,豈應刺候主意,輕重其心乎?」受命即 行。諸州請讞大辟,執政惡其多,將劾不應讞者。晉卿 曰:「聽斷求所以生之,仁恩之至也。苟讞而獲譴,後不 來矣。」議者又欲引唐《日覆奏》,令天下庶戮悉奏決。晉 卿言:「可疑可矜者許上請,祖宗之制也。四海萬里,必 須繫以聽朝命,恐自今瘐死者多於伏辜者矣。」朝廷 皆行其說,故士大夫間推其忠厚,不以法家名之。卒 於官。

王吉甫

按《宋史》本傳:「吉甫,字邦憲,同州人。舉明經,練習法律, 試斷刑入等,為大理評事,累遷丞正、刑部員外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