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 以知府兼之。留司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 之事,畿內錢穀兵民之政皆屬焉。政和三年,資政殿 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 封制,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 依熙寧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 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 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復, 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 孟庾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 幹辦官二員,準備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 置留司臺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 援例置官。
〈注〉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河南應天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尹以下, 掌同開封府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
〈注〉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節度州準此。
通判一人。
〈注〉以朝官充。
判官、推官各一人。
〈注〉或以京朝官簽書。
使院牙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 數。戶曹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 曹或蔭敘起家,不常置。
〈注〉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
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釐務。
金
金制,「諸京設留守、副留守判官、推官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諸京留守司,留守一員,正三品。帶本 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 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副留守一員,從 四品。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留守判官 一員,從五品。都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 眾務,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 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司獄一員。正八品。
〈注〉「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人,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
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
〈注〉抄事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事百人。
元
元置留守司於上都,兼本路都總管府。有留守、同知、 副留守諸員。其大都留守司,掌宮府守衛供億,不理 京兆府事。
按《元史百官志》:「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品秩 職掌如大都留守司,而兼治民事。車駕還大都,則領 上都諸倉庫之事。留守六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 品;副留守二員,正四品;判官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 都事四員,照磨兼管勾一員,令史四十四人,譯史六 人,回回令史三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一十二人。」 國初,置開平府。中統四年,改上都路總管府。至元三 年,又給留守司印。十九年,并為上都留守司,兼本路 都總管府。其屬附見:
修內司,秩從五品。掌營修內府之事。大史一員,從五 品;副使三員,正七品。直長三員。正八品。至元八年,置 「祗應司。」秩從五品。掌妝鑾油染表褙之事。大使一員, 從五品;副使二員,正七品;直長三員。正八品。
器物局,秩從五品,掌造鐵器,內府營造釘線之事。大 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二員。
儀鸞局,秩正五品,大使二員,副使三員,直長二員。至 大四年,罷「典設署」,改置為局。
兵馬司,秩正四品,指揮使三員,副指揮使二員,知事 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八人。至元二十九年,置 警巡院,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警巡使一員,副使 二員,判官二員,司吏八人。
平盈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置。
萬盈庫。達魯花赤、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員。中統初 置。
廣積倉。達魯花赤、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員。中統初, 置永盈倉。大德間,改為「廣積倉。」
萬億庫,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 副提舉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六人,譯史一人。 至元二十三年置。
行用庫,提點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稅課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副提舉、提 控案牘各一員。元貞元年,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