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7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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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 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 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 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 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 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 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 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詢 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紹 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 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 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 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 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 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 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 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 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 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 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 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 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 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 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置《春秋》博士。崇寧元年省罷 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 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 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 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於國 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 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 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 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 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 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 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於外 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者升 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 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 生,在王城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 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 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 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大觀元年, 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 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 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 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 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 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 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 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 士及外舍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 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 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 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 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學博 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願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 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宮 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 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過填闕。諸內舍上 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 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 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 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 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 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 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 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 學博士替成資闕。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未 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 一人。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 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