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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7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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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皆因事飾情,不易之道者也。然則」莫大之痛,深於 終身之外;書策之哀,除於喪紀之內。外者不可無節, 故繼之以三年;內者不可遂除,故敦之以日月。《禮》,大 練之日,鼓素琴,蓋推以即吉也。小功以上,非虞祔練 除不沐浴,此拘之以制也。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 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祭,喪,何助於人?祭既不與, 疑無宴食之道。」又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子曰:「脫衰與奠,非禮也。」注云:「為其忘哀疾。」愚謂除喪 之始,不與饋奠,小功之內,其可觀射乎?《雜記》云:大功 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黨也。不食食 猶擇人,於射為惑。伏見明教立射會之限,將以二七 令辰,集城中文武,肄武藝於北園,行揖讓於中否。時 非大閱之秋,景涉妨農之節。國家縞禫甫除,殿下功 衰仍襲,釋而為樂,以訓百姓,便是易先王之典教,忘 哀戚之情,恐非所以昭令德,視子孫者也。按《射儀》,「射 者以禮樂為本,忘而從事,不可謂禮;鐘鼓弗設,不可 謂樂。捨此二者,何用射為?」又七日之戲,令制無之,班 勞所施,慮違事體。庫府空虛,宜待新調。二「三之趣,停 之為便。乞至九月,備飾盡行,然後奏《狸首》之章,宣矍 相之令。聲軒懸,建雲鉦,神民忻暢,於斯時也。伏惟慈 明遠被,萬民是望,舉動所書,發言唯則。願更廣訪,賜 垂曲採,昭其管見之心,恕其讜言之責,則芻蕘無遺 歌,輿人有獻頌矣。」澄意納其言,託辭自罷。乃答曰:「文 武之道,自昔成規;明恥教」戰,振古常軌。今雖非公制, 而此州承前,已有斯式。既不勞民損公,任其私射,復 何失也。且纂文習武,人之常藝,豈可于常藝之間,要 須令制乎?比適欲依前州府相率王務之暇,肄藝良 辰,亦未言費用庫物也。《禮》,兄弟內除,明哀已殺小功。 客至,主不絕樂,聽樂則可,觀武豈傷?直。自事緣須罷, 先以令停,「方獲此請,深具來意。」澄轉揚州,啟普惠以 羽林監領鎮南大將軍開府主簿,尋加威遠將軍。普 惠既為澄所知,歷佐二藩,甚有聲譽,旋京之日,裝束 籃縷,澄賚絹二十疋,以充行資。還朝,仍羽林監。又澄 遭太妃憂,臣寮為立碑頌,題碑欲云康王元妃之碑。 澄訪於普惠,答曰:「護尋朝典,但有王妃而無元」字。魯 夫人,《孟子》稱元妃者,欲下與繼室聲子相對。今烈懿 太妃作配先王,更無聲子、仲子之嫌,竊謂不假元字 以別名位,且以氏配姓,愚以為在生之稱,故《春秋》「夫 人姜氏至自齊。」既葬,以諡配姓,故經書「葬我小君文 姜氏」,又曰「來歸夫人成風之襚。」皆以諡配姓。古者婦 人從夫諡,今烈懿太妃德冠一「世,故特蒙褒錫,乃萬 代之高事,豈容於定名之重而不稱烈懿乎!」澄從之。 及王師大舉,重征鍾離,普惠為安樂王詮別將長史。 班師,除揚烈將軍、相州安北府司馬,遷步兵校尉。後 以本官領河南尹丞。世宗崩,坐與甄楷等飲酒遊從, 免官。驍騎將軍刁整家有舊訓,將營儉葬,普惠以為 矯時太甚,與整書論之。事在《刁雍傳》。故事,免官者,三 載之後,降一階而敘。若才優擢授,不拘此限。熙平中, 吏部尚書李韶奏「普惠有文學,依才優之例,宜特顯 敘。」敕除寧遠將軍、司空倉曹參軍,朝議以不降階為 榮。時任城王澄為司空,表議書記多出普惠。廣陵王 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與三年。博士執意 不同,詔群寮會議。普惠議曰:「謹按二王祖母皆受命 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于天子,為始封之母矣。 《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傳》曰:『貴父命也』。鄭注云:『大 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父卒 則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 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生母 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輕重 顛倒,不可之甚者也。《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 則當服其親服。」若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何 以明之?《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嫁于國君者」,《傳》曰:「何 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 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自以 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故降有四 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名例不同, 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 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大邦, 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不是 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公子雖 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子,語妃則 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統,厭 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申服, 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之祖 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 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皇帝, 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議者近 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且天子尊則 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子服其親 乎?《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 則為其母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