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不常。除《泰和令》,無。
教坊。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 品。掌殿庭音樂,總判院事。諧音郎,從九品。
〈注〉不限資考員數。
內藏庫:
〈注〉大定二年,分為四庫。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內府珍寶財物,率隨庫都 監等供奉其事。」直長,一員。
〈注〉承安三年增。
頭面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底例。
段匹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都監,正九品。
〈注〉本把八人。
雜物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宮苑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 門戶、鋪設氈席之事。」直長,正八品。一員。
〈注〉泰和令,一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注〉泰和元年設,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進御酒醴。直長,正八 品。二員。
典客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後罷。
〈注〉《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
〈注〉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陞局為司。
令,從六品:
〈注〉舊曰:「局使」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奉輦,各給其事。
直長,正七品。
〈注〉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太府監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 焉。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出納邦 國財用錢穀之事。」左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興定三年增一員。
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
〈注〉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興定三年添一員。
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
〈注〉本把四人。
支應所:
〈注〉又作「支承所。」
都監二員,正九品。掌宮中出入、御前支賜金銀幣帛。
〈注〉大定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
〈注〉預除人:
副使,從七品。
酒坊:
〈注〉《部。除》:
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掌「醞造御酒及支用諸色酒 醴。」
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令,從六品。舊曰「鉤盾 使。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 併管官戶。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使,從八品。副使,正九 品。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
〈注〉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
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
〈注〉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
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 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
〈注〉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
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
〈注〉明昌七年省入「祇應司。」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八品。
〈注〉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 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 物,并省臺部內所用物。」
〈注〉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