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90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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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裁十三衙門,仍置內務府所。」

屬有廣儲司、會計司、掌儀司、都虞司、慎刑司、營造司、織染局。又置武備院、上駟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考核:康熙十二年、

諭「內府官員降級無補用之缺,不必照部院官《八法》。」

例考核。有謭劣者,竟行議革具奏。

又題准

內府郎中、員外郎,包衣、大司庫、筆帖式等,分為四。

等《考核謭劣者革職》。康熙十四年

上諭:「內務府:設官分職,務得真材,必分別勤惰錄用。」

方可各勉職守,有裨部院衙門政務。朕見票本筆帖式溫泰為人勤慎,雖才品無甚優長,自

世祖章皇帝時,即在票本之處效力,守分寡交兼之年,

「久,其同事之人俱經超擢,惟伊無人汲引耳。現有郎中缺出,應將溫泰補用,示朕造就之意,且以風勵後之實心效力者。爾等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奉

旨事件、限二十日內啟奏。若情由不明、應咨查者、一

月內啟奏。具咨文限十日內查送。至「《會議》事情,亦限一月內啟奏。限內不能完者,該衙門題請展限。」 各衙門互移咨文,俱限二十日內奏結。或違定限及遺漏事宜不記案籍或將應完之事借端遲延不速完結者,查參處分。其各司自理事件,一月兩次記冊送查。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增設奉宸院、慶豐司,各設。」

官員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