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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裁十三衙門,仍置內務府所。」
屬有廣儲司、會計司、掌儀司、都虞司、慎刑司、營造司、織染局。又置武備院、上駟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考核:康熙十二年、
諭「內府官員降級無補用之缺,不必照部院官《八法》。」
例考核。有謭劣者,竟行議革具奏。
又題准
內府郎中、員外郎,包衣、大司庫、筆帖式等,分為四。
等《考核謭劣者革職》。康熙十四年
上諭:「內務府:設官分職,務得真材,必分別勤惰錄用。」
方可各勉職守,有裨部院衙門政務。朕見票本筆帖式溫泰為人勤慎,雖才品無甚優長,自
世祖章皇帝時,即在票本之處效力,守分寡交兼之年,
「久,其同事之人俱經超擢,惟伊無人汲引耳。現有郎中缺出,應將溫泰補用,示朕造就之意,且以風勵後之實心效力者。爾等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奉
旨事件、限二十日內啟奏。若情由不明、應咨查者、一
月內啟奏。具咨文限十日內查送。至「《會議》事情,亦限一月內啟奏。限內不能完者,該衙門題請展限。」 各衙門互移咨文,俱限二十日內奏結。或違定限及遺漏事宜不記案籍或將應完之事借端遲延不速完結者,查參處分。其各司自理事件,一月兩次記冊送查。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增設奉宸院、慶豐司,各設。」
官員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