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90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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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畿、封國以正邦國。」

訂義陳君舉曰:「九畿九服,周制也。要之法度所及,止于六服。《書》云『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其朝貢盡如禮,止于五服,《書》云『六年五服一朝』是也。」

設儀辨位,以等邦國。

訂義鄭康成曰:「儀謂諸侯及諸臣之儀。辨,別也,別尊卑之位。」

進賢興功,以作邦國。

訂義鄭鍔曰:「見于德行之謂賢,見于事業之謂功,賢可尊也。受七命者進為八命之牧,受八命者進為九命之伯,功可錄也。或加之以地,或進之以律,進其賢者則不賢者自礪,興其功者則無功者知奮,邦國可作。」

建牧立監,以維邦國。

訂義鄭康成曰:「此即《大宰》建其牧,立其監。」 林椅曰:「乃屬長連帥之比。」

制軍詰禁,以糾邦國。

訂義《鄭鍔》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無以妾為妻,是謂詰禁。有軍以馭其亂,有禁以詰其違,則邦國可糾矣。」

施貢分職,以任邦國。

訂義王昭禹曰:「貢以物言,施貢則各以其所有,職以事言,分職則各以其所能,施貢以任其財,分職以任其力,此之謂任邦國。」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

訂義王昭禹曰:「萬二千五百家為鄉,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以處民也。簡,選也,稽,攷也。簡其強弱,稽其多寡,然後眾可用,故曰:『以用邦國。

均守平則以安邦國』。」

訂義鄭鍔曰:「城郭溝池任其萬民、便其守禦,無使國大而所守者狹、國小而所守者廣,匡人達法則以匡邦國,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無使職貢,宜輕者或過乎則,宜重者或不及乎,則,守均則力不困,則平則心不疑而邦國可安。」

「《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訂義鄭康成曰:「比猶親,使大國親小國,小國事大國,相合和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訂義鄭鍔曰:「諸侯有罪,輕重不一,至用兵以誅討之,必聲其罪。《左氏》曰:『有鐘鼓曰伐』,言聲其罪也。

馮弱犯寡則眚之。」

訂義鄭康成曰:「馮猶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賊賢害民則伐之。」

訂義《鄭鍔》曰:「伐如伐木之伐,去其根本,勿使再生之理。賢足以長民,賊之是不義;民者邦所恃,害之是不仁。聲罪而伐,翦夷去之。」

暴內陵外則壇之。

訂義《鄭鍔》曰:「暴內則為惡於國中,陵外則肆侮於四鄰,不可以為君,宜除而去之,如除地為墠之壇,

野荒民散則削之。」

訂義鄭鍔曰:「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為諸侯者,有田野不能治至於荒蕪,有人民不能聚至於離散則不能保有其大也,故削之使小,如漢削諸侯王郡是也。」

負固不服則侵之。

訂義鄭康成曰:「負猶恃也。固,險可依以為固也。不服,不事大也。」

賊殺其親,則正之。

訂義鄭康成曰:「正之者執而治其罪。」

放弒其君,則殘之。

訂義鄭康成曰:「放,逐也;殘,殺也。」

犯令陵政則杜之。

訂義鄭鍔曰:「犯令以諸侯而抗天子之命,陵政以諸侯而侵天子之權。」

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訂義鄭康成曰:「《王霸記》曰:『悖人倫,外內無以異於禽獸,則誅滅去之也』。」

漢承秦制,設太尉、大將軍,皆以主兵,後改大司馬。其 屬有護軍、都尉、校尉等官,又設前後左右將軍,及西 域置都護、戊己校尉、伏波、樓船諸名號,隨時增減。 按《漢書百官表》,「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武帝建 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宣 帝地節三年置大司馬,不冠將軍,亦無印綬官屬。成 帝」綏和元年初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 相,去將軍。哀帝建平二年復去大司馬印綬,官屬,冠 將軍如故。元壽二年復賜大司馬印綬,置官屬,去將 軍,位在司徒上。有長史,秩千石。

前後左右將軍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綬。 漢不常置,或有前後,或有左右,皆掌兵及四夷。有長 史,秩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