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都御史,又以都督一員,遞相提督。」
代宗景泰元年令提督河道專屬都御史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二年,以巡鹽御史兼領河道。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減巡視河道主事一員,復減巡 河御史二員,以巡鹽御史兼理。」
景泰三年,設山東府州縣管河官。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六年、令總督漕運、都督、兼理河道。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元年減巡河主事一員又增一員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減淮安臨清沙灣巡河主事三 員。仍差主事一員,管揚州一帶河道。」
憲宗成化 年設主事一員專管寧陽縣等處泉源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七年,分《河道》為三節管理: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始分河道為三節:北自通州至 德州,南自沛縣至儀真,各屬郎中二員。中自德州至 濟寧,屬山東按察司官一員,又以侍郎一員總理,罷 主事御史,惟管洪閘,主事如故。」
成化八年以御史兼理河道。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復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通州、 臨清一帶河道。又御史一員。兼理濟寧至南京河道。 成化十三年。仍以郎中分理。」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管河郎中兼理河道驛 傳捕盜夫役等事。」又「令河道自通州至濟寧、濟寧至 儀真。仍以郎中二員分理。」
成化十九年。令沛縣沽頭等閘別差主事一員提督。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罷河南布政司管河、沁二水官,添設 主事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又以巡鹽御史兼理河道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罷沽頭閘主事,令濟寧以南河 道屬巡鹽御史兼理。又罷管河沁二水主事,令徐州 洪主事提調。」
弘治三年、令參政兼理河道、河官、於該管處、不得私 回衙署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令山東勸農參政兼理山東河 道。又令各府州縣管河官,帶領家口,專在該管去處 住坐,管理河道,不許私回衙門,營幹他事。」
弘治七年,復差沽頭主事。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八年設官三員以理河道。革管河通判、主簿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因治河工完,奏准仍以河道分 三節,設官三員理之。」革淮、揚二府山陽等縣管河通 判、主簿。
弘治十八年、令浙西水利僉事濬常鎮河道,以便糧 運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八年設大名府通判一員東明長垣武城曹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河道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二年復罷沽頭閘主事議遣都御史一員按明會典嘉靖二年復罷沽頭閘主事并罷湖陵沽頭上中下金溝射溝新興黃家八閘官吏令徐州洪
主事帶管。又議准、「遣都御史一員提督河道事務。山 東河南南北直隸巡撫三司等官、俱聽節制。」仍添註 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分理
嘉靖七年罷衛河提舉司,設郎中督理天津河道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罷提督衛河提舉司主事,令管 甎主事帶管閘座。又以修濬大通河成,設郎中一員, 駐劄通州,往來督理,兼管天津一帶河道。」
嘉靖八年、罷戶部督運官。令管河郎中兼理。又令徐 州兵備副使兼理曹沛、徐、淮一帶黃河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三年、復設沽頭閘主事、并新興黃家湖陵等 七閘官吏人夫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復設直隸景州、滄州管河通判。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五年。設兗州府同知一員。疏濬泉源。聽管泉 主事提調。又令清江浦抽分主事。兼管移風等五閘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年,設「南旺管閘主事等官。」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設南旺管閘主事,置境山鎮 閘及官吏人夫。又令濬南旺、安山、馬場、昭陽四湖,築 隄開渠,添置閘壩斗門,仍照地界,分隸本部郎中帶 管。」
嘉靖二十四年裁革南旺管閘主事。令管泉主事帶 管。添設歸德府通判一員、商丘縣主簿一員,專管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