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所、領運千總二員。
撫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建昌所領運千總二員
鉛山所領運千總二員
廣信所領運千總二員
饒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湖北糧道屬
武昌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武昌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蘄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黃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襄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沔陽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德安所領運千總一員
荊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左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荊州右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湖南糧道屬
岳州衛領運守備一員,千總一員
山東糧道屬
臨清衛山東幇領運千總二員。東昌衛領運千總二員。又濮州所領運千總二員
濟寧衛前幇、後幇領運千總四員,東平所領運千總二員。
德州衛領運千總二員
舊有「河南糧道,屬天津衛領運千總一員,通州所領運千總一員,德州左衛領運千總二員,平山衛前後幇領運千總四員,任城衛領運千總二員。」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漕運總督一員,駐劄淮安。」又
設總理侍郎一員、同總漕、督理運務。又設漕儲道一員,專轄糧運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催儹漕運。」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停差巡漕。」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又題准裁總理侍郎, 又復差。」
巡漕御史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裁漕儲道,添設江南、江北、浙江。」
江西糧道各一員,輪徵輪解。凡督徵漕糧、修造船艌、僉運交兌、督押鈐束領運官丁、俱係糧道職掌,別衙門不得干預。有勢要把持及不服鈐束者、聽其指實奏
聞。「撰。」「給」
《敕諭》: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特差部司官四員:一員往臨清,一員往濟寧,二員往。
淮安同總漕催儹漕糧。每員帶筆帖式一員,通事二員,撥什庫四名 。又覆准漕船過淮,總漕親行掣驗,不得委官 。又復設總理侍郎一員。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覆准江西舊例,通省漕米。詳
「委推官一員,總為監兌,押運至淮。今定監兌仍屬推官,押運專責通判 。」 又《覆准》:停差巡漕御史。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裁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糧道。」
各一員。復設漕儲道一員。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覆准漕儲道催重儹空糧道。」
專司僉選追比督運諸務,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過淮,盤驗後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東、河南糧道照舊押運外,餘省令總漕該撫於本省管糧通判中遴選一員督押抵通。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覆准糧道不得別委使專司。」
漕務毋誤職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裁總理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