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春正月戊午,罷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八年八月癸丑,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十二月丙申復置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七月辛丑詔文武提刑毋得互相薦論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二年八月己卯,置提點刑獄鑄錢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春正月癸亥詔磨勘院考提點刑獄功罪為三等以待黜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冬十月戊申。詔二府同選諸路提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七年五月戊寅,詔「武臣非歷知州軍無過者,毋 授同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六月乙未,詔:「館閣官須親民一任,方許入 省府及轉運、提點刑獄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六月戊子詔轉運使提點刑獄所部官吏受贓失覺察者降黜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三月壬申置京畿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二年秋七月辛卯命孫抃張昪磨勘提點刑獄課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六月癸酉,詔「諸路提點刑獄各舉本部官 有行實政事者三人,以備陞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五年。八月乙酉。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 年罷武臣提點刑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提點刑獄公事, 舊制參用武臣,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 人材,罷之。」
熙寧二年十一月丙子,罷諸路提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六年三月戊辰,置刑獄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熙寧六年。置諸 路提刑司檢法官。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癸酉置開封府界提點刑獄一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 年以提刑兼坑冶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元符二年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四年春正月丙申詔京畿路改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官
按:《宋史》。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十一月辛亥。并京畿提刑入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 年以盜賊未衰增置武提刑一員
按:《宋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宣和初,詔江西、 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闕帥,不許武憲兼攝。中 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
高宗紹興元年十二月己卯詔兩浙分東西路置提點刑獄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紹興初,兩浙路 以封疆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 茶鹽官監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
紹興二年七月甲戌,罷淮東路提點刑獄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六年置諸路武臣提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詔諸路分置武 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 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
乾道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并委提點刑獄 官督責。」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淳熙九年夏四月乙卯詔諸路提刑文武通置一員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二年三月己未初命諸路提刑以五月按部理囚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秋七月己巳。命諸路提刑。從宜斷疑獄。戊 子。命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保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