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一卷目錄
監司部彙考
宋〈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
寧三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淳熙二則 開禧一
則 嘉定三則 理宗景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五則 仁宗延祐一則〉
明〈總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世宗嘉靖六則 神宗萬曆一則〉
大清〈總一則〉
監司部總論
宋文鑑〈劉摯論監司〉
圖書編〈兵備 推用方面〉
官常典第六百一卷
監司部彙考
宋
英宗治平四年正月神宗即位十月考監司課績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神宗即位,冬十月 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 課績。」
神宗元豐三年夏四月乙卯令御史分案諸路監司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八年三月,哲宗即位。夏四月丁丑,詔「遵先帝制 遣官察舉諸路監司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詔左右侍從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三年二月丙戌詔遣郎官御史按察監司職事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元年八月庚辰詔諸路監司並取旨召對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丙戌詔監司以三年成任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春正月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 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立「監司互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五年六月「癸亥,立諸路監司 互察法,庇匿不舉者罪之,仍令御史臺糾劾。」
重和元年三月丙戌詔監司郡守自今須滿三年乃得代仍毋得通理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四年十二月乙未詔監司未經陛對毋得之任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詔侍從官各舉可充監司者一二人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不歷縣令者勿除監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詔「侍從等舉監司、守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三月,詔在內館職、在外 侍從官,各舉所知,充監司守令。」
紹興七年秋七月戊辰,詔「侍從各舉可任監司者一 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詔「選擇監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詔選 擇監司,須七品以上清望官,或經朝擢及治郡著績 者。」
紹興二十八年,詔「公舉監司及《監司選用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八年「春正月甲申,命臺 諫、侍從三人以上公舉監司治狀。三月戊寅,詔自今 用人,選帥臣、監司曾任郎官已上者為侍從,監司、郡 守有政績者為卿、監、郎官,二年乃遷,卿監、郎官未歷 監司者,更迭補外。」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孝宗受禪。冬十月丙寅,詔「朝臣 舉堪監司、郡守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五年十一月庚辰復監司互察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八月庚寅,罷諸路監司便宜行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開禧二年三月丁酉詔諸路監司歲十一月按部理囚如五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