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包拯請復用祥,祥之鹽法至今稱之。及祥卒,薛向 繼其後,祥與向皆號為「能言利豐財之臣,然皆提轉 兼領。祥之再使,雖嘗專領,後卒歸之轉運使。由此觀 之,鹽事修舉,在於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誠得如祥、向 者而主之,亦何必專?若不得人,雖專無益。自仁宗嘉 祐以來,不置此使已數十年,今一旦復之,設官置使, 別為一司,公私先已有勞費,權輕則不足以動州縣, 重則是又增一監司,州縣承稟,不無煩擾。又提轉之 外別置使者以主財利,無不好相侵奪,各求自便,此 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寧中,留意馬政,置監牧使,數年 而罷。蓋監司之外又置使,則為穴長,事理不安,故不 能久。且治道貴於簡便,綱領尤不欲眾多也,東西海 鹽不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鹽事,解池鹽在陝西轉 運使止一事爾。若須置使,則東南鹽亦當設官矣。若 每事專設官,則轉運司遂無所用,尚何以主錢穀為 職哉?茶事司本起於李祀、劉佐、陸師閔之徒征利而 為之,議者皆以為非。朝廷以熙河邊用,不得已而存 之,此不足為法也。夫解鹽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 之舊及事理言之,恐不必專設官。今陝西有都轉運 使,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皆可以隨資序用。今若 選擇知鹽事者一人為鹽司使之兼領,亦豈敢不舉 職?若再置轉運司,於抄法有害,則提刑兼領,亦范祥 故事。」雖增監司一員,有愈於別置使之煩也。古者利 不百,不變常,朝廷方省官惜費,苟無大利害,則不若 且如其故便。臣愚竊謂作事謀始,所宜慎重,故未敢 行。伏望聖慈更與大臣詳酌,所有錄黃,謹具封還。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前人
右:「臣竊以置官不如議法,議法不如擇人。法者,人之 所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擇人為先。苟 不得人,雖有良法,亦無所施,或反為害,雖改置官司, 無益也。」仁宗時,范祥獻鹽法,慶曆四年,遣祥與陝西 轉運使議其事。至八年,乃以祥為點刑獄使推行之, 言者爭以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視之,還,言便。 三年,又召祥與三司官議,乃擢祥轉運使。至和中罷。 至嘉祐三年,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乃以為制置使。 自初獻議至此十五年,方委以總領,其慎重如此之 至也。蓋祥有已試之效,故不使兼他職,以盡其能,此 乃先得其人而設官也。自祥卒後,皆轉運使副兼之。 熙寧二年,以解鹽判官李師錫為轉「運判官,自此不 除解鹽判官,以永興軍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轉運司 職務不專,有害抄法,故欲專置。使臣不知抄法有害, 是人壞之邪,是法壞邪?若人壞之也,則當懲治其人。 其人不可別擇任人而已;若法壞也,則當講求范祥 之法,修復之而已。」臣謹按《國史》,祥之鹽法,後人不能 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司, 官司雖改而法弊猶存,則與不改何異?若去其法弊 而又得人,則雖在轉運司亦可也。若轉運司侵奪鹽 利,則重其法禁,誰敢違之?豈必改易官司哉?祖宗時, 或以提、轉兼領,或專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自 嘉祐八年以後,不專置使,今一旦復之,先有勞費,故 不可」不慎重。臣竊觀前世承平治道,無不簡易而清 靜,唯是唐明皇天寶亂政,廣置使,名利出百孔。朝廷 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罷。今若增監司一員 以主之,猶愈於別置使之煩。臣前奏已言之矣。閔子 騫曰:「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貴其言,蓋為治 者不尚煩也。諸葛亮偏霸之相,猶出教曰:「事有不至, 至於十返。」來相啟告。今茲之舉,臣之愚見,竊謂未安。 伏望聖慈,更賜詳酌。謹再具封還。
鹽使部藝文二〈詩〉
《送張轉運之南康》明·李攀龍
此去專城又楚都。遙臨五嶺壓三吳。坐來齋閣江聲 合。忽傍襜帷嶽色孤。白晝落星寒劍氣。清秋石鏡滿 冰壺。美人欲報瓊瑤賦。《彭蠡》春深鴈有無。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前人
十年西省結交歡。別後雲霄尺素難。郡接荊衡分岳 牧。場開海岱領鹽官。五溪誤見明珠拾。千里誰將老 驥看。莫道賜環非近事。新懸白日照長安。
鹽使部紀事
《三國蜀志王連傳》:「先主既平成都,以連為什邡令,轉 在廣都。所居有績,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 多,有裨國用。於是簡取良才以為官屬,若呂乂、杜祺、 劉榦等,終至大官,自連所拔也。遷蜀郡太守、興業將 軍,領鹽府如故。」
《周書辛慶之傳》:「慶之為行臺左丞,時初復河東,以本 官兼鹽池都將。東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經略鹽池。 慶之守禦有備,乃引軍退。河橋之役,大軍不利,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