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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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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以涉途遠近差減其選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詔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閏四月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金置州屬官員。

按《金史百官志》:「諸防禦州: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 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 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 從九品。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州兼治州事。同知一員,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 員,從八品。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司軍,從九 品。知法一員。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司吏,女直韓、慶、信、灤、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以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州三等屬官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上州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同知,從六 品;判官從七品;下州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 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 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置「各州屬員。」

按《明會典》:「各州正官:同知一員,判官一員。」後同知判官因事添 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州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 導三員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 一員。各處稅課司、茶課司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 長淮、廣濟二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各處鐵冶批驗茶引 所。」大使各一員。久住補各處閘壩閘官各一員。壩官各 一員。各處倉草場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僧正司 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不設州刺史,而州次於府,各置官 屬,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者,裁 同知判官,有屬縣者,裁同知。因事添設專設無定員。 其屬,吏目一人。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人,訓導三人。 陰陽學典術一人。醫學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 道正司道正一人。稅課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 檢司、「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府 吏。 同知清軍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 農、管河,分職任事,而領於知州、吏目,典出納文移,或 分領州事。」學正、訓導職如府學。閘官主啟閉蓄洩,壩 官典守隄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諸所屬衙門 如府者,職亦如之。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州同知判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

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

訓導一員。訓導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 學典科一員。倉庫稅課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 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閘,閘官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 道正司道正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 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 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從六品。各州同知,從七品各州判官,從九品各州吏目,巡檢司巡檢,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訓導,水馬驛驛丞,州庫大使,州稅課司大使,堤官,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州倉大使、副使,州草場大使,州陰陽學典術,州醫學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