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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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五卷目錄

 縣令部彙考

  周總一則 顯王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元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總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至道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二則 高宗紹興

  八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二則 寧宗嘉泰一則 嘉定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縣令部總論

  文獻通考縣令

  性理會通論官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五卷

縣令部彙考

周制,國有長,及遂有五縣。縣設縣正,掌其縣之政令。 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二曰長, 以貴得民。

訂義鄭康成曰:「長,諸侯也。一邦之貴,民所仰也。」 愚按:《王制》云:「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八州三百六十長。」自唐虞以來,諸侯亦有以長名者,鄭氏之說亦未可非也。

《地官》:遂人:中大夫二人,掌邦之野。

訂義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 黃氏曰:「《遂人》因六遂而為名。六遂在甸,則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蓋合稍、縣、都、鄙法之當行者通掌之。稍、縣、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溝洫治地,皆野法,與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為邑,縣、鄙為都,則各聽於其主,非遂人之所屬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縣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隨民眾寡而為之甸、稍、縣、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則合縣為遂。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灋。「五家為鄰,五 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訂義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涂、田萊之類而經之也。」 鄭康成曰:「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

《易》氏曰:「小不曰鄰」 ,言鄙之成,則鄰之成可知大。

不曰遂,言縣之成,則遂之成在其中;言縣、鄙,則舉中以見上下 。項氏曰:「比則親之至鄰則始相鄰近閭則同門,里則同居,族則相葬,酇則相贊助而已。鄙之名卑於黨,縣之名小於州。凡遂之制皆放於鄉 。」 王氏曰:「比相保則鄰亦相保;閭相受則里亦相受;族相葬則酇亦相葬矣;黨相救則鄙亦相救矣;州相賙則縣亦相賙矣,鄉相賓則遂亦相賓矣。」

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訂義鄭鍔曰:「皆有地域以為之辨,溝之以水、樹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圍,有溝樹之阻固,建官設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訂義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

訂義王氏曰:「遂官各降鄉一等,其官各亦降焉。故州謂之長,縣與黨同謂之正,鄙與族同謂之師,

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

訂義黃氏曰:「徵,徵斂也。謂之政令徵比,比而徵之,《小司徒》『井邑丘甸,令貢賦稅斂之事是也』。」

「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

訂義項氏曰:「頒田里,謂一廛百畝之類。」 賈氏曰:「分職事者,即九職之功事也。」 鄭鍔曰:「民事不可緩,稼事伊始,則趨之使趨時。」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訂義王氏曰:「移執事,若《遂師》,所謂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