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7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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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客揮犀》嘗有一名公,初任縣尉,有舉人投書索米, 戲為詩答之曰:「五貫五百九十俸,虛錢請作足錢用。 妻兒尚未厭糟糠,僮僕豈免遭饑凍。贖典贖解不曾 休,吃酒吃肉何曾夢?為報江南癡秀才,更來謁索覓 甚瓮。」熙寧中,例增選人俸錢,不復有五貫九百俸者。 此實養廉隅之本也。

杜甫《贈高適》詩云:「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韓愈《贈 張工曹》詩云:「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杜 牧《寄小姪阿宜》詩云:「參軍與簿尉,塵土驚劻勷。一語 不中治,鞭捶身滿瘡。」以此明唐之參軍簿尉,有過則 受笞杖之刑,猶今之胥吏也。

《嬾真子》:縣尉呼為少府者,古官名也。漢《百官表》云:「大 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則奉養天子,名曰禁錢府。」是 別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以亞大司農也。蓋國朝之 初,縣多惟令、尉,令既呼明府,故尉呼少府以亞於縣 令。

燕翼貽謀錄尉職警盜村鄉,爭鬥憚經州縣者多投 尉司,尉司因此置獄,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 十月己丑,有詔申警,悉毀撤之,詞訴悉歸之縣。蓋後 生初任,未歷民事,輕於用刑,縣令權輕,不能制服,民 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無敢犯者。

《清波雜志》:古治百里之邑,令拊其俗,尉督其奸,故令 曰「明府」,尉曰「少府。」唐之名臣,繇尉超遷,馴至公卿者, 不可數計,雖陸贄、牛僧孺、裴度、顏真卿、李絳,皆此塗 出。今銓法以處試吏者,腰弓撚箭,從事鞍馬,巡警阡 陌,餞迎貴臣,斂板揖于路左,類以粗官目之,判司簿 尉不可說,未免箠楚塵埃間,不特興嘆於昌黎公。 《豹隱紀談》:自來縣尉下鄉擾人,雖監司郡守亦不能 禁止,邇來尤甚。京口旅邸中有戲效古風雅之體,作 《雞鳴》詩曰:「《雞鳴》,刺縣尉下鄉也。雞鳴喈喈,鴨鳴呷呷。 縣尉下鄉,有獻則納。雞鳴于塒,鴨鳴于池,縣尉下鄉, 靡有孑遺。雞既鳴矣,鴨既羹矣,鑼鼓鳴矣,縣尉行矣。」 《雞鳴》三章,章四句。

《山堂肆考》:「判司即縣尉也。唐武德中,赤縣置尉六員, 他縣各有差別,判諸司事,故曰判司。」

《野客叢談》:杜詩:「脫身簿尉中,始免捶楚辭。」鮑注曰:「『非 謂簿尉受杖,杖有罪者爾』。退之謂:『栖栖法曹掾,敲榜 發姦偷』,此豈受杖者耶?」余謂不然。子美之意,正謂屬 吏受官長之杖,非謂杖有罪者。官屬受杖,其來久矣。 且前漢王嘉為宰相,裸躬受笞,其他可知。司馬遷謂 「陵夷至於捶楚之間。」觀此,則知古人當官有過,亦必 「受杖。」此猶有說,謂臣下有過,受人君之杖耳,非上官 之杖也。後漢戴宏為郡督郵,曾以職事見詰,府君欲 撻之云云。《三國志》:黃蓋為守,長署兩掾,教曰:「若有姦 欺,終不加以鞭杖,宜各盡心。」此正明驗古人吏屬受 杖之說也。自晉至唐,此類尤多,注詩者自不深考耳, 姑摭數端。《世說》載太守劉淮杖主簿向雄,後同在政 府,不交言,武帝敕雄復修君臣之好。《北史》:庫狄連為 鄭州刺史、開府參軍,皆加捶撻。魏收為中外府主簿, 頻被箠楚。《唐書》:邕州經略使陳曇,怒判官劉緩,杖之 二十五而卒。浙西觀察使韓皋封杖決,安吉令孫解 臀杖十下而死。劉晏考所部官六品以上,杖訖而奏。 杜牧之謂「尹坐堂上」階下拜兩赤,縣令屬官將百人, 悉可笞辱。其詩又曰:「參軍與縣尉,塵土驚劻勷。一語 不申治,笞箠身滿瘡。」韓退之詩曰:「判司卑官不堪說, 未免捶楚塵埃間。」舉此以驗,杜詩之意可見矣,豈謂 杖有罪者邪?古之官屬,動必加杖,加杖猶可,或致之 死,如張敞《棄絮掾市》之類是也。上官之權甚重,而屬 吏益卑,凜然度日,不啻君臣之相臨,唐猶庶幾,漢時 尤甚。自入國朝,官守上下之分雖嚴,然此例削矣。上 自宰相,下至監當,均謂「比肩事主」,非惟無箠笞之辱, 且省廷拜之禮,正所以示一統尊王之意云。

晉世官府印章不用故者,每到任則重鑄,非若今之 官府專用一印也。觀孔琳之於義熙末建言:「今世惟 尉一職,獨用一印。至於內外群官,每遷悉改,終年刻 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勝言。愚請眾官即 用一印,無煩改作,仰裨天府,非惟無益。」觀此,知晉世 惟尉用一印,他官不然。

縣尉部外編

《山堂肆考》:東漢桓帝時,王方平降蔡。經家有陳尉詣 門乞見,方平使前行,向日而立,從後觀之曰:「君心邪 不正,未可教以仙道。」乃以一符與之曰:「此不能度世, 止可以禳災治病,存君本壽。出百歲上。」陳尉果至一 百十歲。

《搜神記》:蔣子文,廣陵人,嗜酒好色,佻達無度,常自言 己骨青當為神,漢末為秣陵尉,遂死。及孫吳初,其故 吏見子文於道,乘白馬,執白羽扇,侍從如平空,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