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8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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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

寧宗慶元五年令司理間歲舉獄官一員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慶元五年,臣僚 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 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

嘉定  年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嘉定中,申明年 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金制:諸京留守司、諸節鎮及諸司獄,各置司獄一員。 按《金史百官志》:「諸京留守司司獄一員,諸節鎮司獄 一員,正八品。諸司獄司獄一員,正九品,提控獄囚。」

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諸路總管府屬司獄司司獄一員丞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以司獄南北兩司異禁令分置一司於南城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司獄司凡三,秩 正八品。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二員。掌囚繫獄具 之事。一置於大都路,一置於北城兵馬司,通領南城 兵馬司獄事。皇慶元年,以兩司異禁,遂分置一司於 南城。」

明制,「內外衙門各置司獄官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在內順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 司、各都司,各府俱設司獄司,司獄官一員,從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諸府設司獄司司獄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五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九年赴部通考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

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各赴本部聽考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者赴吏部

皇清

順治 年

《大清會典》:「國初設順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

司獄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初,各省俱設。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員,餘悉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江南湖廣各二員新江江西山東河南陜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他省無各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司獄司司獄。

司獄部名臣列傳

于公

按《漢書于定國傳》:定國父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 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 號曰于公祠。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 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 守寡,我老久絫丁壯奈何?」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 「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 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 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 哭于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 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 強斷之,咎黨在是乎?」于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 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于公 其閭門壞,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 容駟馬,高蓋車。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 有興者。」至定國為丞相,永為御史大夫,封侯,傳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