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金史百官志》:「諸巡檢,中都東北都巡檢使一員,正 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興、漷陰、昌平、通、順、盈州界盜 賊事。」
〈注〉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馬軍十五人,於「武衛馬軍內選少壯熟閑弓馬人充。」
西南都巡檢一員,正七品。「良鄉縣置司,分管良鄉、宛 平、安次、永清縣并涿、易州界盜賊事。」諸州都巡檢使 各一員,正七品。副都巡檢使各一員,正八品。
〈注〉司吏各一人。右宿、泗、唐、鄧、蔡、亳、陳、棣、德、華、河、隴、泰等州并西北路依此置,餘不加「使」字。
散巡檢,正九品。內泗州以「管勾排岸」兼之。皆設副巡 檢一員,為之佐。
〈注〉地險要處置司。「唐鄧宿泗潁壽蔡等州及緣邊二十五處置。」
世宗大定二十二年令廣寧府大斧山置巡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七月升蔡州劉輝村置巡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
世祖至元三年令江北州縣置巡檢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三年,合併 江北州縣,置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至元二十一年,令置西北南關廂巡檢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東關廂巡檢司, 秩從九品,巡檢三員,司吏一人,掌巡捕盜賊奸宄之 事。」至元二十一年,置西、北、南關廂兩巡檢司,設置並 同上。
至元二十七年,令置巡檢於宿遷之北,護送「會通河 上供之物。」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九月丁卯,置四巡檢司 於宿遷之北,以所罷陸運夫為兵,護送會通河上供 之物,禁發民挽舟。」
至元二十九年。令置香河等處巡檢司巡檢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尚供,總管 府所轄香河等處巡檢司巡檢一人。至元二十九年 置。
成宗大德十年春正月丁卯陞巡檢為九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仁宗延祐四年十二月己酉令蘆溝橋澤畔店瑠璃河並置巡檢司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秋七月丙寅。令豐州石泉店置巡檢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六月戊子,令以莊浪巡檢司為莊浪縣,移 巡檢司於北卜渡。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二年冬十月丁卯創立武安縣移石山寨巡檢司於清水寨立霍丘縣淮陰鄉臨水山巡檢司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春正月己丑立穆陵關巡檢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六月壬辰,立高密縣濰川鄉景芝社巡檢 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制,外府州縣關津要害處所,各設巡檢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在內不設,在外府州縣地方關津 要害處所,各設巡檢司巡檢一員,俱從九品,率領徭 編弓兵,或二十人,或三十人,專主巡緝盤詰諸務。
太祖洪武 年定巡檢考滿陞降之制
按《明會典》,「凡巡檢考滿。洪武初定,無私過者陞正九 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雜職。」
洪武六年。定諸府設所屬衙門。有巡檢司巡檢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定「巡檢考滿以捕獲多寡為陞降之 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奏定巡檢考滿,捕獲軍囚 盜賊等項,二百名之上,無私杖者陞一級,有私杖對 品用。一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降雜職。 三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 職,不滿三十名者發邊遠充軍。若有強賊及逃軍聚 眾劫掠,能擒獲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無私杖者」 陞一級,有《私杖》者對品用。一十名之上,無《私杖》者對 品用。有《私杖者》降雜職。九名之下,無《私杖》者降雜職, 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若擒強賊逃軍六十名之上, 或止二十名,而又能獲軍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 寶鈔及偽印者,具奏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