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8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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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度初立,雖庸、蜀順軌,吳猶未賓,宜俟清泰,乃議 復古之制。」書比三上,輒報不許。其後國相上長吏缺 典,書令請求差選。攸下令曰:「沗受恩禮,不稱惟憂。至 於官人敘才,皆朝廷之事,非國所宜裁也。」其令自上 請之。

《劉琨傳》:琨兄輿為魏郡太守,東海王越將召之。或曰: 「輿猶膩也,近則汙人。」及至,越疑而御之。輿密視天下 兵簿、倉庫、牛馬、器械、水陸之形,皆默識之。是時軍國 多事,每會議,自潘滔以下,莫知所對。輿既見越,應機 辯畫,越傾膝酬接,即以為左長史。越既總錄,以輿為 上佐。賓客滿筵,文案盈几,遠近書記,日有數千,終日 不倦,或以夜繼之。人人歡暢,莫不悅附,命議如流,酬 對款備。時人服其能,比之陳遵。時稱「越府有三才」:潘 滔大才,劉輿長才,裴邈清才。

《晉中興書》:「王承少而沖澹,太尉王衍雅重之。東海王 越以為記室參軍。敕子玭曰:『閑習儀度,不如式瞻儀 刑;諷味遺言,不如親承音旨。王參軍人倫之表,汝其 師之』。」

顧榮時在洛者,惟陸機、陸雲及榮三人。機、雲雖有才 藻,不及榮也。上以榮南土秀望,補吳王郎中令。 《事文類聚》:東海王越以孫惠為記室參軍,專掌文疏。 每造書檄,或驛馬催之,應命立成。

山公啟事:「近啟修武令劉訥補南陽王友,才志內外 非稱臣,以為宜蒙此者,是以啟及不審固可用不?」 《晉書丁潭傳》:「潭為尚書祠部郎,時琅邪王裒始受封, 帝欲引朝賢為其國上卿,將用潭,以問中書令賀循, 循曰:『郎中令職望清重,實宜審授。潭清淳貞粹,雅有 隱正,聖明所簡,才實宜之。遂為琅邪王郎中令。會裒 薨』」,潭上書求行終喪禮曰:「在三之義,禮有達制,近代 以來,或隨時降殺,宜一匡革,以敦於後。輒按《令文》,王 侯之喪,官僚服斬,既葬而除。今國無繼統,喪庭無主, 臣實陋賤,不足當重,謬荷首任,禮宜終喪。」詔下博議。 國子祭酒杜夷議:「古者諒闇,三年不言。下及周世,稅 衰效命。春秋之時,天子諸侯既葬而除,此所謂三代 損益,禮有不同,故三年之喪,由此而廢。然則漢文之 詔,合於隨時,凡有國者,皆宜同也,非惟施於帝王而 已。按《禮》,殤與無後,降於成人。有後,既葬而除。今不得 以無後之故而獨不除也。愚以丁郎中應除衰麻,自 宜主祭,以終三年。」太常賀循議:「《禮》,天子諸侯,俱以至 尊臨人,上下之義,君臣」之禮,自古以來,其例一也。故 禮盛則並全其重,禮殺則從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諸 侯不行三年,至於臣為君服,亦宜以君為節。未有君 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諸侯卿相官屬為 君斬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諸侯不以三年之 喪與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則臣子輕重無應除 者也。若「當皆除,無一人獨重之文。《禮》有攝主而無攝 重,故大功之親,主人喪者,必為之再祭,練、祥以大功 之服,主人三年喪者也。苟謂諸侯與天子同制,國有 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喪素服主祭,三年,不攝吉 事,以尊令制。若當遠跡三代,令復舊典,不依法令者, 則侯之服貴賤一例,亦不得惟一人論。」於是詔使除 服,心喪三年。

《荀勗傳》:勗子藩,藩子闓,字道明,亦有名稱。京師為之 語曰:「洛中英,荀道明。」大司馬齊王冏辟為掾。冏敗,暴 尸已三日,莫敢收葬。闓與冏故吏李述、嵇含等露板 請葬,朝議聽之,論者稱焉。

崔鴻《後趙錄》:張躍學敏才達,雅善清談。石勒偉其議 辨,拜世子衛軍長史,敕世子曰:「張長史人之表範,汝 其師之。」

《宋書羊欣傳》:「欣起家輔國參軍,府解還家。隆安中,朝 廷漸亂,欣優遊私門,不復進仕。會稽王世子元顯每 使欣書,常辭不奉命。元顯怒,乃以為其後軍府舍人, 此職本用寒人,欣意貌恬然,不以高卑見色,論者稱 焉。」

《王弘傳》:「弘弱冠為會稽王司馬道子驃騎參軍主簿。 時農務頓息,末役繁興,弘以為宜建屯田,陳之曰:近 面所諮立屯田事,已具簡聖懷。南畝事興,時不可失, 宜早督田畯,以要歲功。而府資單刻,控引無所,雖復 厲以重勸,肅以嚴威,適足令囹圄充積而無救於事 實也。伏見南局諸冶,募吏數百,雖資以廩贍,收入甚 微。愚謂若回以配農,必功利百倍矣。然軍器所需,不 可都廢。今欲留銅官大冶及都邑小冶各一所,重其 功課,一準揚州。州之求取,亦當無乏,餘者罷之,以充 東作之要。又欲二局田曹,各立典軍募吏,依冶募比 例,并聽取山湖人。此皆無損於私,有益於公者也。其 中亦應疇量分判番假,及給廩多少,自可一以委之 本曹親局所統,必當練悉。且近東曹板水曹參軍納 之領此任」,其人頗有幹能,自足了其事耳。頃年以來, 斯務大廢,田蕪廩,虛實,亦由此弘。過蒙飾擢,志輸短 效,豈可相與寢默,有懷弗聞耶?至於當否,尊自當裁 以遠鑒。若所啟謬允者,伏願便以時施行。庶歲有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