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8 (1700-1725).djvu/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有菜色,困弊力屈,無所取濟,逋廢之罪,情在可矜。」季 龍見績年少有壯節,嘉而恕之,於是太守獲免。刺史 王午辟為主簿。儁之南征也,隨午奔魯口。鄧恆謂午 曰:「績鄉里在北,父已降燕,今雖在此,終不為用,方為 人患。」午曰:「績於喪亂之中,捐家立義,情節之重,有侔 古烈。若懷嫌害之,必駭眾望。」恆乃止。午恐績終為恆 所害,乃資遣之。及到,儁責其背親。後至,績答曰:「臣聞 豫讓報智伯,仇,稱於前史。既官身所在,何事非君。陛 下方弘唐、虞之化,臣實未謂歸順之晚也。」儁曰:「此亦 事主之一節耳。」累遷太子中庶子。及暐立,慕容恪欲 以績為尚書右僕射,暐憾績,往言不許。恪屢請,乃謂 恪曰:「萬機之事,委之叔父伯陽一人,暐請獨裁。」績遂 憂死。

刁協

按《晉書》本傳,「協字元亮,渤海饒安人也。祖恭,魏齊郡 太守。父攸,武帝時御史中丞。協少好經籍,博聞強記。 釋褐濮陽王文學,累轉太常博士、本郡大中正。成都 王穎請為平北司馬,後歷趙王倫相國參軍,長沙王 乂驃騎司馬。及東嬴公騰鎮臨漳,以協為長史,轉潁 川太守。永嘉初,為河南尹。未拜,避難渡江。元帝以為 鎮東軍諮祭酒,轉長史。愍帝即位,徵為御史中丞」,例 不行。元帝為丞相,以協為左長史。中興建,拜尚書左 僕射。於時朝廷草創,憲章未立,朝臣無習舊儀者。協 久在中朝,諳練舊事,凡所制度,皆稟於協焉,深為當 時所稱許。太興初,遷尚書令,在職數年,加金紫光祿 大夫,令如故。協性剛悍,與物多忤,每崇上抑下,故為 王氏所疾。又使酒放肆,侵毀公卿,見者莫不側目。然 悉力盡心,志在匡救,帝甚信任之。以奴為兵,取將吏 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眾庶怨望之。及王敦搆逆,上 疏罪協,帝使協出督六軍。既而王師敗績,協與劉隗 俱侍帝於太極東除。帝執協、隗手,流涕嗚咽,勸令避 禍。協曰:「臣當守死,不敢有貳。」帝曰:「今事逼矣,安可不 行?」乃令給協隗人馬,使自為計。協年老,不堪騎乘,素 無恩紀,募從者皆委之,行至江乘,為人所殺,送首於 敦,敦聽刁氏收葬之。帝痛協不免,密捕送協首者而 誅之。敦平後,周顗、戴若思等皆被顯贈,惟協以出奔, 不在其例。咸康中,協子彝上疏訟之,在位者多以明 帝之世,褒貶已定,非所得更議。且協不能抗節隕身, 乃出奔遇害,不可復其官爵也。丹陽尹殷融議曰:「王 敦惡逆,罪不容誅,則協之善,亦不容賞。若以忠非良 圖,謀事失算,以此為責者,蓋在於譏議之間耳。即凶 殘之誅,以為國刑,將何以沮勸乎?當敦專逼之時,慶 賞威刑,專自己出,是以元帝慮深崇本,以協為比,事 由國計,蓋不為私。昔孔寧、儀行父從君於昏楚,復其 位者,君之黨故也。況協之比君,在於義順。且中興四 佐,位為朝首,於時事窮計屈,奉命違寇,非為逃刑,謂 宜顯贈,以明忠義。」時庾冰輔政,疑不能決。左光祿大 夫蔡謨與冰《書》曰:「夫爵人者宜顯其功,罰人者宜彰 其罪,此古今之所慎也。凡」小之人,猶尚如此。刁令中 興上佐,有死難之名,天下不聞其罪而見其貶,致令 刁氏稱冤,此乃為王敦復仇也。內沮忠臣之節,論者 惑之。若實有大罪,宜顯其事,令天下知之。明聖朝不 貶死難之臣。《春秋》之義,以功補過。過輕功重者,得以 加封;功輕過重者,不免誅絕,功足贖罪者無黜。雖先 有邪侮之罪,而臨難之日,黨於其君者,不絕之也。孔 寧、儀行父親與靈公淫亂於朝,君殺國滅,由此二臣, 而楚尚納之。《傳》稱「有禮不絕其位」者,君之黨也。若刁 令有罪,重於孔、儀,絕之可也。若無此罪,宜見追論。或 謂明帝之世已見寢廢,今不宜復改。吾又以為不然。 夫大道宰世,殊塗一致,萬機之事,或異或同,同「不相 善,異不相譏,故堯抑元凱而舜舉之,堯不為失,舜不 為非,何必前世所廢,便不宜改乎?漢蕭何之後,坐法 失侯,文帝不封而景帝封之,後復失侯,武昭二帝不 封而宣帝封之。近去元年,車駕釋奠,拜孔子之坐,此 亦元明二帝所不行也。」又《刁令》但是明帝所不贈耳, 非誅之也。王平子、第五猗皆元「帝所誅,而今日所贈, 豈以改前為嫌乎?凡處事者,當上合古義,下準今例, 然後談者不惑,受罪者無怨耳。」按周僕射戴征西,本 非王敦唱檄所仇也,事定後乃見害耳。周筵、郭璞等, 並亦非為主禦難也,自平居見殺耳,皆見褒贈,刁令 事義,豈輕於此乎?自頃員外散騎,尚得追贈,況刁令 位亞三司,若先「自壽終,不失員外、散騎之例也。就不 蒙贈,不失以本官殯葬也。」此為一人之身,壽終則蒙 贈,死難則見絕,豈所以明事君之道,厲為臣之節乎? 宜顯評其事,以解天下疑惑之論。又聞談者亦多謂 宜贈。凡事不允當而得眾助者,若以善柔得眾,而刁 令麤剛多怨,若以貴也,刁氏今賤;若以富也,刁氏今 「貧,人士何故反助寒門而此言之?足下宜察此意。」冰 然之。事奏成,帝,詔曰:「協情在忠主,而失為臣之道,故 令王敦得託名公義,而實肆私忌,遂令社稷受屈,元 皇銜恥,致禍之原,豈不有由。若極明國典,則曩刑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