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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9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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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利復其舊。累遷河陰發運判官,幹當河渠司。皇 祐中,汴水殺溢不常,漕舟不能屬。佐度地鑿瀆,以通 河流,於是置都水監,命佐以鹽鐵判官同判。京城地 勢南下,涉夏秋則苦霖潦,佐開永通河,疏溝澮出野 外,自是水患息。又議治孟陽河,議者謂不便。佐言:「國 初歲轉京東粟數十萬,今所致亡幾。儻不濬復舊跡, 後將廢矣。」乃從其策。出為江、淮發運使。孟陽之役,調 民七八千,夷丘墓百數,怨聲盈塞。詔開封鞫治官吏, 獨捨佐不問。糾察刑獄劉敞請加貶黜,不聽。召為鹽 鐵副使,拜天章閣待制,復判都水,知審官院,權發遣 開封府。嘗使契丹,虜饋以方物,書獨稱名。英宗升遐, 奏遺留物,再往使。卒於道,年六十一。詔護喪歸,賻以 黃金恤其家。

王子融

按《宋史王曾傳》:「曾弟子融,字熙仲,初以曾奏,為將作 監主簿。大中祥符進士及第,累遷太常丞,同知禮院。 獻所為文,召試直集賢院。嘗論次國朝以來典禮因 革,為《禮閣新編》,上之,以其書藏太常。權三司度支鹽 鐵判官任布請鑄大錢,行之京城,三司使程琳集官 議,子融曰:『今軍營半在城外,獨行大錢城中,可乎』?事」 遂寢。權同糾察刑獄,知河陽。又集五代事為《唐餘錄》 六十卷以獻,進直龍圖閣,累遷太常少卿,權判大理 寺。乃取讞獄輕重可為準者,類次以為斷例。拜天章 閣待制、尚書吏部郎中、知荊南。盜張海縱掠襄、鄧,至 荊門,子融閱州兵,將迎擊之,賊引去。遷右諫議大夫、 知陝州,徙河中府。既而勾當三班院,遷給事中。以尚 書工部侍郎、集賢院學士知兗州,不赴,改刑部侍郎 致仕。英宗即位,進兵部。卒。本名皞,字子融。元昊反,請 以「字」為名。性儉嗇,街道卒除道,侵子融邸店尺寸地, 至自詣開封府訴之。然教飭子孫,嚴厲有家法。晚學 佛氏,從僧懷璉遊。

李先

按《宋史李兌傳》:「兌從弟先,字淵宗,起進士,為虔州觀 察推官,攝吉州永新令。兩州俗尚訟,先為辨枉直,皆 得其平。知信州、南安軍,撫楚州,歷利梓、江東、淮南轉 運使。壽春民陳氏施僧田,其後貧弱,往丐食僧所,而 僧逐之,取僧園中筍,遂執以為盜。先詰其由,奪田之 半以還之。所至治官如家,人目以俚語。在信為錯安 頭」,謂其無貌而有材也;在楚為「照天燭」,稱其明也。楚 有民迫於輸賦,殺牛鬻之。里胥白于官,先愍焉,但令 與杖。通判孫龍舒以為徒刑,毀其按。明日龍舒來,先 引囚曰:「汝罪應杖,以通判貸汝矣。」遣之出。積官至祕 書監致仕。兄兌,尚無恙,事之彌篤。以子敘封,得大中 大夫。閑居一紀卒,年八十三。子庭玉,年六十即棄官 歸養,人賢其家法云。

陳希亮

按《宋史》本傳:「希亮,字公弼,其先京兆人。唐廣明中,避 難遷眉州青神之東山。希亮幼孤好學,年十六,將從 師,其兄難之,使治錢,息三十餘萬。希亮悉召取錢者, 焚其券而去。業成,乃召兄子庸諭使學,遂俱中天聖 八年進士第,里人表其閭曰三儁。初為大理評事,知 長沙縣。有僧海印國師,出入章獻皇后家,與諸貴人」 交通,恃勢據民地,人莫敢正視。希亮捕治寘諸法,一 縣大聳。郴州竹場有偽為券給輸戶送官者,事覺,輸 戶當死,希亮察其非辜,出之,已而果得其偽造者。再 遷殿中丞,徙知鄠縣。老吏曹腆侮法,以希亮年少易 之。希亮視事,首得其罪,腆叩頭出血願自新,希亮戒 而捨之,卒為善吏。巫覡歲斂民財祭鬼,謂之春齋,否 則有火災。民訛言有緋衣三老人行火,希亮禁之,民 不敢犯,火亦不作。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 餘家。及罷去,父老送之出境,泣曰:「公去,我,緋衣老人 復出矣。」遷太常博士。有言郴獄活人死罪,賜五品服。 初,蜀人官蜀不得通判州事,希亮以母老,願折資為 縣侍親,於是知臨津縣。母終,服除,為開封府司錄司 事。福勝塔火,官欲更造度用錢三萬,希亮言「陝西用 兵,願以此餽軍。」詔罷之。青州民趙禹上書言趙元昊 必反,宰相以禹狂言,徙建州。元昊果反,禹訟所部不 受,亡至京自理。宰相怒,下開封獄。希亮言禹可賞不 可罪。爭不已,上釋禹賞為徐州推官,且欲以希亮為 御史。會外戚沈元吉以奸盜殺人,希亮一問得實,自 驚仆死,沈氏訴之,詔御史劾希亮及諸掾吏,希亮曰: 「殺此賊者獨我耳。」遂引罪坐廢。期年,盜起京西,殺守 令。富弼薦希亮可用,起知房州。州素無兵備,民凜凜 欲亡去。希亮以牢城卒雜山河戶,得數百人,日夜部 勒,聲振山南,民恃以安。殿侍雷甲以兵百餘人逐盜 竹山,甲不能戢,所至為暴。或疑為盜,告希亮。盜入境, 且及門,希亮即勒兵阻水拒之,命持滿無得發,士皆 植立如偶人。甲射之不動,乃下馬拜請死,曰:「初不知 公官軍也。」吏士皆欲斬甲以徇,希亮獨治為暴者十 餘人,使甲以捕盜自贖。時劇賊黨軍子方張,轉運使 使供奉官崔德贇捕之。德贇既失黨軍子,遂圍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