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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0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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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家湘潭,相與往還講論,言及國事,必憂形於色,始終

以和議為恨。年七十有六卒。有文集十卷,題曰《臨淮 集》。廬陵胡銓為之序,諡忠襄。子五人:汝虞,知桃源縣; 汝士,朝奉大夫、知黃州;汝工,知昌化軍。

汪大猷

按《宋史》本傳:「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 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 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 服而退。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 遊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改建德,遷知 崑山縣。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 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 辟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 戶部右曹。入對,言:「總覈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 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 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 适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莊文太子初建東 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 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 猷曰:「鄭、衛之音,近習為倡,非講讀官所當預。」白於大 子而止。遷祕書少監,修《五禮會要》。金人來賀,假吏部 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 又兼給事中。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 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 苟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總經制 司,並緣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 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 氓,宜取一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陵 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 於強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 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 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 今日可行之事。」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卒用新 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 售其姦。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悅。尚書周執羔、 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彊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 林栗謂:「太祖朝,彊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 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 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 吾職也。」遂上奏曰:「彊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 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寖失禁姦之意。今所議六 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 謂寬嚴適中。若皆寘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 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 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則百七 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 使至旴,𣅿得叩榜云:「彊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 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改權吏部侍郎兼權 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 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 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鹵簿使,以 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起知泉州。毗 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大猷作 屋二百區,遣將留屯。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賈為毗舍 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 毗舍邪耶?」遂遣之。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 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 用吾法。」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 造付之。大猷奏:「法,銅不下海,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 其所役?」卒不與。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踰年,提 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安撫使。以大暑,討 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 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復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 太平宮,復敷文閣待制,升學士,沒,贈二官。大猷與丞 相史浩同里,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千進,浩深歎 美之。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 二十餘畝以為倡,眾皆欣勸。所著有《適齋存槁》《備忘 訓鑒》等書。

蔡洸

按《宋史》本傳:「洸字子平,其先興化仙遊人,端明殿學 士襄之後,徙霅川。父伸,左中大夫。洸以蔭補將仕郎, 中法科,除大理評事,遷寺丞,出知吉州。召為刑部郎, 徙度支,以戶部郎總領淮東軍馬錢糧,知鎮江府。會 西溪卒移屯建康,舳艫相御。時久旱,郡民築陂瀦水 灌溉,漕司檄郡決之,父老泣訴,洸曰:『吾不忍獲罪百 姓也』。」卻之。已而大雨,漕運通,歲亦大熟。民歌之曰:「我 瀦我水,以灌以溉。俾我不奪,蔡公是賴。」就除司農少 卿。言:「鎮江三邑稅戶、客戶,輸丁各異,請為一體,不得 自為同異。所輸丁絹,依和買之直計尺折納,人給一 鈔,官自買絹起發,公私皆便。」上嘉納。以戶部侍郎召 試吏部尚書,移戶部。上謂侍臣曰:「朕以版曹得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