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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0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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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時方議行科舉,戜曰:「經明行修,質而少華,非惟士 有實行,國家當得真才以登治平。」未幾,致仕。延祐元 年,遣使給驛送還關中。十二月,以疾卒,年七十八。贈 陝西行參省知政事,追封東平郡公,諡文穆。子三人: 杲、果、楨,皆顯仕。孫魯,濟寧路總管。

暢師文子篤

按《元史》本傳:「師文字純甫,南陽人。祖淵,贈中順大夫、 上騎都尉、魏郡伯。父訥,有詩名,注《地理指掌圖》。仕為 汴幕官,贈大中大夫、上輕車都尉、魏郡侯。師文幼警 悟,家貧無書,手錄口誦,過目輒不忘。弱冠謁許衡,與 衡門人姚燧、高凝皆相友善。至元五年,陳時政十六 策,丞相安童奇其才,辟為右三部令史。十二年,丞相」 伯顏攻宋,選為掾屬,從定江南。及歸,舟中惟載書籍 而已。十三年,編《平宋事蹟》上之。十四年,除東川行樞 密院都事,盡心贊畫,多所裨益。十六年,安西王承制 改四川北道宣慰司經歷,尋除承直郎,潼川路治中。 修府舍,發地得銀五十錠,同僚分師文十錠,不受用, 以修廟學及傳舍,餘作酒器給公用。十九年,承制改 同知寶寧路事,治尚平簡,反側以安。二十二年,僉西 蜀四川道提刑按察司事。二十三年,拜監察御史,糾 劾不避權貴,上所纂《農桑輯要書》。二十四年,遷陝西 漢中道巡行勸農副使,置義倉教民種藝法。二十八 年,改僉陝西漢中道提刑按察司事。時更提刑按察 司為「肅政廉訪司」,就僉本道肅政廉訪司事。黜姦舉 才,咸服其公。三十一年,徙山南道。松滋枝江有水患, 歲發民防水,往返數百里,苦於供給。師文以江水安 流,悉罷其役。駙馬亦都護家人,怙勢不法,師文治其 甚惡者,流之。大德二年,改山東道,入為國子司業。七 年,出為陝西行中書省理問官,決滯獄,不少阿徇。頃 之,以疾家居。九年,擢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副使,又 以疾不赴。十年,改太常少卿、翰林侍讀學士、朝請大 夫、知制誥同修國史。至大元年,修《成宗實錄》,賜鈔一 百錠,不受。時制作多出其手。二年,加少中大夫。三年, 請補外任,除太平路總管。時大旱,師文捐俸致禱,不 數日,澍雨大降,遂為豐年。當塗人坐殺牛祈雨,囚繫 者六十餘人,師文憫而出之,公田米積之盈屋,曰:「我 家幾人,能盡食此乎?」呼貧士及細民,恣其取去。廉訪 分司官前後至者,必先謁師文,稱為先生。師文在任 未久,境內晏然。皇慶二年,復召為翰林侍讀學士、中 奉大夫、知制誥同修國史。奉旨撰王勃《成道記序》等 文,賜銀二錠,不受。除燕南河北道肅政廉訪使,以病 去官。延祐元年,徵拜翰林學士、資德大夫,行至河南, 復以病歸襄陽。四年秋八月,考河南鄉試,歸次襄縣, 卒於傳舍,年七十一,葬襄陽峴山。泰定二年,贈資政 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左丞、上護軍,追封魏 郡公,諡「文肅。」後至元八年,加贈「推忠守正亮節功臣。」 子三:長曰篤,仕至大中大夫、江東道肅政廉訪使。

郝彬

按《元史》本傳:「彬字景文,霸州信安人也。世祖初,年十 六,充太子宿衛,擢揚州路治中。宋末,鄞縣賊顧閏聚 眾海島,時出攻剽,宋羈縻以官,內附後益橫,侵揚州 境,彬討擒之。泰興人有被殺二年而捕賊不獲者,吏 誣平人,獄已具,彬疑其誣,讞之,果得真賊。御史薦彬 同知淮西道宣慰司事,覈戶版,理屯田諸廢,修舉江」 淮財賦總管府,掌東宮田賦,其官屬皆從詹事院奏, 不隸中書,往往為姦利,誅求無厭。彬為總管,入見,「請 受憲司糾察,以革私弊,罷所隸六提舉司,以蘇民瘼。」 從之,遂罷其四。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 獨當天下之半,法日以壞,以彬行戶部尚書經理之。 彬請度舟楫所通,道里所均,建六倉,「煮鹽於場,運積 之倉。歲首,聽群商於轉運司探倉,籌定其所,乃買券。 又定河商、江商市易之不如法者,著為法。」入為工部 尚書,改戶部尚書,拜中書參知政事,俄免歸。尚書省 立,拜參知政事,辭不獲命。同列務生事要功,殺無罪 之人,彬積誠意開引,或從或違,橫不可制。命兼大司 徒,不拜。仁宗在東宮,彬懇辭至力,因稱疾篤。時相強 起之,至奏「重賜」以餌之,彬不為動。議罪之罪無從得, 彬堅臥一榻至數月,尚書省臣皆得罪,彬不與焉。家 居七年,足跡未嘗一出門外。仁宗思之,以為大司農 卿。未幾,謝病。延祐七年三月卒。

吳鼎

按《元史》本傳:「鼎字鼎臣,燕人。至元十七年,見裕宗於 東宮,命入宿衛。二十五年,授織染雜造局總管府副 總管。後積官至禮部尚書、宣徽副司。大德十一年,山 東諸郡饑,詔鼎往賑之。朝廷議發米四萬石,鈔折米 一萬石,鼎謂同使者曰:『民得鈔,將何從易米』?同使者 曰:『朝議已定,恐不可復得』。鼎曰:『人命豈不重於米耶』?」 言於朝,卒從所請。至大元年,改正奉大夫、保定路總 管。時皇太后欲幸五臺,言者請開保定西五迴嶺,以 取捷徑。遣使即鼎,使視地形,計工費。鼎言:「荒山斗入, 人跡久絕,非乘輿所宜往。」還報,太后喜,為寢其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