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
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為其祖 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 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 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為服紀耳』。」按晉 劉智《釋疑》:「或問:『禮為人後者,為當唯出子一身還本 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為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 子,為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至其子以 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不 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 子及其子孫皆為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為之後。乙 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為甲後,皆當稱為人後,服本親, 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本親有自然之恩, 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得絕之矣。」儒林掾 謝襲稱:「學士張檐之從祖母丁喪,士本是親祖,母亡 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議,當諸出為人後 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為後者之身及為後者之 子,追服大功。如福議,則檐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如 所云。」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本祖無服,孫不服 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為人後者,雖 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條。按 《記》云「夫為人後,其妻為舅姑大功」,鄭元云「不二降也。」 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親,便 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後者 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降一 等,謂檐之當服大功。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其為父母持重於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 以降其親者,已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 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 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 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 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 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 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已, 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 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 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 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 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 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 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後制服,則 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東晉成帝咸和五年,散騎侍郎賀喬妻于氏上表云: 「妾昔初奉醮,歸於賀氏,後嗣不殖。母兄群從以妾犯 七出,數告賀氏,求妾還。妾姑薄氏,過見矜愍。無子,歸 之天命,婚姻之好,義無絕離,故使夫喬多立側媵。喬 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數謂親屬曰:『于新婦不 幸無子,若群、陶新婦生前男,以後當以一子與之』。陶」 氏既產澄、馥二男。其後子輝再孕,群即白薄:「若所育 是男,以乞新婦。妾敬諾拜賜,先為衣服,以待其生。輝 生之日,洗浴斷臍,妾即取還,服藥下乳以乳之。」陶氏 時取孩抱,群恆訶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輒責之: 「誠欲使子一情以親妾,而絕本恩於所生。輝百餘日, 無命不育,妾誠自悲傷,為之憔悴。姑長上下,益見矜 憐。群、續復以子率重見鎮撫,妾所以訖心盡力,皆如 養輝,故率至於有識,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過周, 而喬妾張始生子纂。於時群尚平存,不以為疑。原薄 及群,以率「賜妾之意,非唯以續喬之嗣,乃以存妾之 身。妾所以得終奉烝嘗於賀氏緣守群信言也。」率年 六歲,纂年五歲,群始喪亡。其後言語漏洩,而率漸自 嫌為非妾所生。率既長,與妾九族內外,修姑姨之親。 而白談者或以喬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為妾子,若 不去,則是與為人。後去年,率即歸還陶氏。喬時寢疾, 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議也,陌上遊談之士,遽能 深明禮情,當與公私共論正之。」尋遂喪亡。率既年小, 未究大義,動於遊言,無以自處。妾亦婦人,不達典儀, 唯以聞於先姑,謂妾養率以為己子,非所謂人後也。 妾受命不天,嬰此煢獨,少訖心力,老而見棄,曾無蜾 羸式穀之報,婦人之情,能無怨結?謹備論其所不解 六條,其所疑十事如左:夫《禮》所謂「為人後」者,非養子 之謂,而世之不深按《禮》文,恆令此二事以相疑亂處 斷,所以大謬也。凡言後者,非並時之稱,明死乃主喪, 生不先養,今乃以生為人子,亂於死為人後,此妾一 不解也。今談者以喬自有纂,不嫌率還本也。原此失 禮為後之意。《傳》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今喬上 非大宗,率不為父後,何繫於有纂與無纂乎?此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