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4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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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也。」敕下太常、廷尉、禮律博士,按舊典決處。上。博士 杜瑗議云:「夫所謂為人後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沒, 於以承之耳,非並存之稱也。率為喬嗣,則猶吾子。群 之平素,言又惻至,其為子道,可謂備矣。而猥欲同之, 與為人後,傷情棄義,良可悼也。昔趙武之生,濟由程 嬰,嬰死之日,武為服喪三年。夫異姓名義,其猶若此, 況骨肉之親,有顧復之恩,而無終始之報。凡于氏所 據,皆有明證,議不可奪。」廷史陳序議:令文無子而養 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迴避者聽之,不得 過一人。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 皆別為戶。按喬自有子,纂率應別為戶。尚書張闓議: 「賀喬妻于氏表與群妻陶辭所稱不同。陶辭喬妻于 氏無子,夫群命小息率為喬嗣一年,喬妾張生纂。故 驃騎將軍顧榮謂群,喬已有男,宜使率還問,與為人 後者不同。故司空賀循取從子紘為子,鞠養之恩,皆 如率。循後有晚生子,遣紘歸本。率今欲喬,即便見遣。 于表養率以為己子」,非謂為人後立。六義十疑,以明 為後不並存之稱。生言長嫡,死乃言後,存亡異名。又 云「乞養人子,而不以為後」,見於何經?名不虛立,當有 所附,於古者,無此事也。今人養子,皆以為後,于又云 為人後者,族人選支子為之嗣,非謂如率為嫡先定, 庶幼後生,而以為譏。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應 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輕義,奪至親之重恩,是不可之 甚也。于知禮無養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 博引非類之物為喻,謂養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與 後之譏乎?」丹陽尹臣謨議:「按于所陳,雖煩辭博稱,並 非禮典正義,可謂欲之而必為之辭者也。臣按《尚書 闓議》,言辭清允,折理精練,難于之說,要而」合典,上足 以重一代之式。愚以為宜如闓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 承嫡,當心喪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 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為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 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謂:「庶 子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已出伯父, 即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為後 而不為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已為後,則不得不 從為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 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 與庶祖母同。」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 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為庶祖母一周。庶無」 傳祭,故「不三年也。」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晉韓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 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不若作堊室。今 當服斬,先斬以居堊耶?」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 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幘,首 絰齊衰。先喪既練,已有堊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 復還本家作喪位。」韓重問:「既為人後,先服重制,豈當 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臨,并本親赴弔,不設喪 位,情為不安。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歸來處之不?」 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於本兄弟廬 次作堊室,歸可設哭位而已。」宋庾蔚之謂:「《禮》,齊衰斬 衰之受服,大功變既練之服,計縷升數,從其麤者。若 升數同,則不變絰帶而已。今代則不」然,應別制本親 周服,還本家則著之。時代不同,不得全依《禮》。今以堊 室為對弔之所,故應還本家立堊室,在諸弟之下以 受弔。設使本家遠,便當於別室,不得於所後靈前受 本親喪之弔。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 還,不?若得還為主不?」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 為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猶 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 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 者,還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後叔父乙,甲死,丙已降 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為母之服。今叔 父自有子,丙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 則終身無斬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 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非 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後,非禮也。子從父 此命,不得為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也。 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難曹曰:「《禮》,日月過 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同。 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丙即知喪, 哀情已敘,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而 立。聞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稱情之 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為父,不過再周,丙嘗為 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為父服三周也,豈禮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