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繼父服議》
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尚書,問太子文學 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 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 夫亡,欲制繼父服,不可不知。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 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 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 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 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 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居, 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 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史無異 文。唯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 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亦以為「此則自制 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靦 貌繼以他人哉!然而邈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 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也, 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 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 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 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 正禮。今女子母攜之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 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義,無不畢 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 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同 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 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
《為人後議》
胡致堂曰:「《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不敢貳尊也。 既名其所後為父母,則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而 《禮》有為其父母降,是猶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謂不 以辭害意也。立言者顧不可曰『為其伯父、伯母、叔父 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當降之義,降則不可名之 曰父母矣。宣帝初,有司奏請戾太子及悼后之諡,首』」 言「為人後者」云云,後言「故太子諡曰戾」云云,首尾皆 是也。而中有稱親之言,則非也。詔書問故太子,未及 史皇孫,雖包含意指,有司直對太子良娣之諡可也。 而前據經義,後上戾名,中特稱親為史皇孫,以中帝 意,豈非姦說乎?夫親深言之,則非父不可當,若曰文 王之為世子,有父之親是也;泛言之,則所厚者皆可 稱,若曰「親者,無失其為親」是也。有司之言,果何從歟? 若避曰考,故以親言,是疏之也。知其不可稱考,而姑 曰親以包舉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以其不得於言, 知其不契於理。既為伯叔父母之後,而父母之則當 降所生父母,而伯叔父母之稱,昭昭然矣。
又曰:「西漢自孝成而後,三世無嗣。王莽篡時,漢祚既 絕,光武平禍亂,奮然崛起,雖祖高祖而帝四親,非與 哀朝尊崇藩統同事,於義未有大不可者。然一聞張 純等議,斷然從之,曾無留難。章陵四祠,蔑有異等。寡 恩之譖,既不聞於當年,失禮之議,又不生於後代。以 是較之宣哀,過舉益明。而《禮》所載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降而不得祭」,豈可違而不守哉?
馬廷鸞曰:「愚按胡氏之說,辨則辨矣,而施之宣帝之 世則不可。敢問宣帝而欲稱其所生之父母也,將為 伯父乎?為叔父乎?於所後父為兄,則伯父也;於所後 父為弟,則叔父也。而宣帝則有所後祖、無所後父者 也。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孫為叔祖後者也。不得其 所後之父而父之,則何以稱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 邑王以兄子入繼,則考昭帝可也,典喪可也。昭帝葬 矣,易月之制終矣,昌邑廢矣,宣帝始以兄孫入繼,當 時惟言嗣孝昭皇帝後而已,則未知其為子乎,為孫 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則又將降一等而兄史皇 孫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處,姑緣其所生父直稱 之曰「皇考」而已,故曰「胡氏。」辨則辨矣,「施之宣帝之世 則不可,當俟通儒而質之。」
按:光武即帝位,以昭穆當為元帝後,遂祀昭、宣、元於 太廟,躬執祭禮,而別祀成、哀以下於長安,使有司行 事,此禮之變也。然其時漢已為王莽所篡,光武起自 匹夫,誅王莽,夷群盜以取天下,雖曰中與,事同創業, 又其祖長沙定王與武帝同出景帝,則於元、成服屬 已為疏遠。先儒胡致堂謂雖遠祖高帝,而不紹元帝 自帝其舂陵侯以下四親而祠之,於義亦未為大失 者,此也,則成、哀而下,行既非尊,屬又已遠,姑不廢其 祀可矣。至於晉元帝,以瑯琊王而事惠、懷、愍、簡文,以 會稽王而事成帝以下諸君,君臣之義,非一日矣。一 旦入繼大統,即以漢世祖為比,遽欲自尊,而於其所 嘗事之君,於行為姪者,即擯之而不親祀,此何禮耶? 況又取已祧之遠祖,復入廟,還昭穆之位,則所以嚴 祀宗廟者,不幾有同兒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