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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5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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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之,著之《禮經》而不諱也。而後世閭閻鄙俚之人則 諱之,諱則不勝其欺與偽也。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 褓,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 能得其一志,盡愛於我,而其心必二也。」而為其子者, 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伯叔父, 以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凡物生而有 知,未有不愛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 性歟,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於中,而外陽絕之, 是大偽也。夫閭閻鄙俚之人之慮於事者,亦已深矣。 然而苟竊欺偽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惟聖人 則不然,以謂人道莫大於繼絕,此萬「世之通制,而天 下之公行也,何必諱哉?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 生者也。故為人後者,必有所生之父,有所後之父」,此 理之自然也,何必諱哉?其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 不偽,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聖人之法也。又以謂「為 人後者,以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不絕其所生之 親者,天性之不可絕也。然而恩有屈於義,故降其服 以期,服外物也,可以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改,故著於 《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自三代以來,有天下國 家者,莫不用之,而晉氏不用也。出帝之於敬儒,絕其 父道,臣而爵之,非特以其義不當立,不得已而絕之, 蓋亦習見閭閻鄙俚之所為也。五代干戈賊亂之世 也,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而先王之制度文章 掃地而盡於是矣。如寒食野祭而焚紙錢,天子而為 閭閻鄙俚之事者多矣。而晉氏起於彝狄,以篡逆而 得天下。高祖以耶律德光為父而出帝,於德光則以 為祖而稱孫,於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豈可以人 理責哉?

《為人後議》
曾鞏

《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為之後者為所 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 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 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有尊祖; 知有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 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為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 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 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後之重也。以尊服服之, 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 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夫所謂收族者, 《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 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 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 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 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 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 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無 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 親之服,而退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 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己備矣。而或 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於 《禮》也。《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之父 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後者,而非其 為己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 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後 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為己名為所後者,是則名與 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 自古人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 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 有以緦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 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從所後者為服, 則於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為 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 後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 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 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 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製服之重如此,而 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駮》曰:「本親有自然之 恩,降一等則足以名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 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 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若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 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 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後者,以 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 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 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 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 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 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 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 可廢其一者。故為人之後,為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