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5 (1700-1725).djvu/4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朔朢後一日,令諸生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 婦聽之。

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 亦不許往,違者重罰其母。

明曹端夜行燭

《家規》

女子有作非為犯淫狎者,與之刀繩,閉于牛驢房,聽 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陳于官而放 絕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圖》上削其名,死生不許入祠 堂。既放而悔改,容死其女者,復之。

徐三重家則

《論女子》

一、男女之辨正在內外,則婦人不當出外明甚。予常 至宜興,旅寓民舍,罕見婦女形跡,亦絕無往來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女子固不宜輕出行遊,及抵 親識,至于探望姻黨,輒遣婦女飄揚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觀。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豎相致問信。若 遠親之家,吉凶禮節已有男子在外交際,惡用復需 婦人哉。

一生女許婚宜待笄年,不得太早。世俗多有幼小受 聘者,數歲之內不惟男女變故難期,且家事亦有聚 散。婿或孤貧無倚婦家不免收贅異族同處內外當 閑。此慎微別嫌第一事也。若年齒各長,此嫁彼娶,寧 復慮此。

一、委棄子女,此村野細民違天賊理者所為。夫殺人 而死,國有常刑。殺子女不死,焉知天道,不為冥戮。讀 畫明理之家,必無此事,姑書之,或可理諭鄉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