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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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之後,世世以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庶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孫之子,此子於父之高祖無服,不可統,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遷易而各從其近者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四世之時尚事高祖,五「世,則於高祖之父無服,是祖遷于上也。四世之時,猶宗三,從族人。至五世則不復宗四從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有五世而遷之宗』。據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其繼高祖者,元孫也;宗其繼高祖者,元孫之子也』。先儒謂《記》文略,此讀『五世而遷之宗』之誤也,即云『五世而遷之宗』,猶云五世則遷之宗。」嚴陵方氏曰:「先儒疏『祖遷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則遷之小宗耳。若百世不遷之大宗,則祖未嘗遷,宗未嘗易焉』。」于祖曰「遷」,于宗曰「易」者,遷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註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適士二廟,則有祖廟矣;官師一廟,則有禰廟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適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禰』者,言官師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適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雖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義則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則禰客祭之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大傳》

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 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陳註「治,理而正之也」,謂以禮義理正其恩之隆殺,屬之戚疏也。合會族人以飲食之禮,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位,上治、下治、旁治之道,皆有禮義之別,則人倫之道竭盡于此矣。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 別。

陳註同姓,父族也。「從宗」,從大宗,小宗也。合聚其族之親屬,則無離散陵犯之事。異姓他姓之女來歸者也。禮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卑者為婦,尊者為母。以婦與母之名治昏姻、交際、會合之事。名分顯著,尊卑有等,然後男女有別,而無淫亂賊逆之禍也。大全東萊呂氏曰:「名著而男女有別,大扺婦人尊卑,本無定位,隨其夫之尊卑爾,故所主者在名。」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 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陳註四世高祖也。同高祖者服緦麻,服盡于此矣,故云「服之窮也。」「五世袒免」,謂共承高祖之父者,相為袒免而已,是減殺同姓也。六世則共承高祖之祖者,并袒免亦無矣,故曰「親屬竭」也。上,指高祖以上也。姓為正姓,氏為庶姓,故魯姬姓而三家各自為氏,《春秋》諸國皆然,是庶姓別異于上世也。戚,親也。單,盡也。四從兄弟恩親已盡,各自為宗,是戚單于下也。殷人五世以後,則相與通昏,故記者設問云:「今雖周世,昏姻可以通乎?」大全嚴陵方氏曰:「四世者,三從之親也,以其疏而不足于哀也,致其思而已,故服謂之緦焉。五世者,三從之外也,以其尤疏,但不襲不冠以變其吉爾,故謂之袒免焉。六世雖不變,吉可也。」

「『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 不通」者,《周道》然也。

陳註《周禮》大宗,百世不遷。庶姓雖別,而有本姓世繫,以聯繫之,不可分別也。又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不殊異也。雖百世之遠,無通昏之事。此周道所以為至,而人始異于禽獸者也。此是答上文設問之辭。大全長樂陳氏曰:「恩出于情,有時而可絕;義出于理,無時而可廢。故六世而親屬竭者,恩之可絕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義之不可廢也。然恩之有絕,其來尚矣;而義之不廢,特始于周,故舜娶于堯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