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者「童」也。強壯處外者僕也。二柔順中正。故得內外之心。在《旅》所親比者童僕也。不云「吉」者。旅寓之際。得免於災厲。則已善矣。〈本義。〉即次則安,懷資則裕,得其「童僕」之貞信,則無欺而有賴、《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程傳〉《羇旅》之人所賴者,童僕也。既得童僕之忠貞,終無尤悔矣。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
〈程傳〉處《旅》之道,以柔順謙下為先。三剛而不中,又居下體之上,與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過剛自高,致困災之道也。自高則不順於上,故上不與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離為焚象。過剛則暴下,故下離而「喪其童僕」之「貞信。」謂失其心也。如此則「危厲」之道也。〈本義〉過剛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喪其童僕」,則不止於失其心矣。故「貞」字連下句為義。
禮記
《雜記》
君不撫僕妾。
〈陳註〉死而君不撫其尸者,「略於賤也。」〈大全〉嚴陵方氏曰:「不撫僕妾,貴之於賤,宜略故也。」 臨川吳氏曰:「君撫大夫及內命婦,大夫君撫室老及姪娣,仕於家曰僕。僕賤於室老者,妾賤於姪娣者,故恩不及之。」
周禮
《秋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註〉鄭司農云:「『謂坐為賊盜而為奴者,輸于罪隸,舂人、稿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書》曰:『予則奴戮汝』。《論語》曰:『箕子為之奴』。罪隸之奴也』。故《春秋傳》曰:『斐豹,隸也。著於丹書。請焚丹書。我殺督戎,恥為奴,欲焚其籍也』。」元謂奴從坐而沒入縣官者,男女同名。〈疏〉釋曰:云「男子入於罪隸」者,則《司隸職》中國之款,謂之罪隸百二十人者是也。云「女子入於舂稿」者,《地官》舂人、稿人是也。 釋曰:先鄭引《尚書》「予則奴戮汝」,及《論語》「箕子為之奴」,皆與此經奴為一,若後鄭義《尚書》奴奴為子,若《詩》「樂爾妻奴」,奴即子也,後鄭不破者,亦得為一義。云「春秋傳」者,《左氏傳》襄公二十二年云:「初,斐豹隸也,著於《丹書》。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斐豹謂宣子:「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引之者證隸為奴云。元謂奴,男女從坐。沒入縣官者,謂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沒入縣官,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註〉《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疏〉釋曰:云「有爵,謂命士以上也」者,見《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云「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者,《家語本命篇》之文也。《曲禮》云:「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是未齔不加刑,又不為奴。若七十者,雖不為奴,猶加其刑,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宋司馬光居家雜儀
《論僕妾》
凡男僕非有繕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 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 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鈴下蒼頭,但主通內 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室,入庖廚。
〈註〉《大故不可避》,謂水火盜賊之類,男女之別,雖小婢亦然。
又
凡內外僕妾,雞初鳴,咸起櫛總,盥漱衣服,男僕灑掃 廳事及庭。鈴下蒼頭灑掃中庭,女僕灑掃堂室,設椅 棹,陳盥漱櫛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衾,侍 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閒則浣濯紉縫,先 公後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僕妾,惟主人 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註〉襞,疊衣也。〈補註〉此言僕妾事主父母之道。
凡女僕同輩謂長者為姊,後輩謂前輩為姨,務相雍 睦。其有鬥爭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訶禁之,不止即杖 之。理曲者杖多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註〉同輩,謂兄弟所使;後輩謂諸子舍所從。《內則》云:「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鄭康成曰:「人貴賤不可以無禮,故使之序長幼。」〈補註〉此下三節,言「主父母御僕妾」之道。
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者次之。其 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 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舊少過者,資而嫁之。 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 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
何垣西疇常言
《待僕婢》
無僕御,莫事君子。平時當拊存以恩,而不可假之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