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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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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言出成謨,大見敬重,亦以祖為高。歲盡,俱舉孝廉。

謹按《周禮》,保氏「掌六藝之教,其一曰御。」《論語》曰:「吾何 執執御乎?子適衛」,冉有僕有政事之士,列於四友,然 猶御者不為役也。《春秋左氏傳》:晉悼公即位,程鄭為 乘馬御,訓群騶知禮。今國家大駕,大僕親御他出奉 車都尉,寧可復言執策握革而辭讓之乎?凡黔首皆 五帝子孫,何獨今之肺腑,當見優異也。宗廟之人,或 在甽畝,人之化也,何日之有?舊時長吏質樸,子皆駕 御,故曰「從兒。」君臣父子,其揆一也。臣不肯御乎?豈可? 然公子遂偃蹇,不使下陵上替,能無亂乎?劉祖幸免 罪戾而見褒賞,公孫於是失政刑矣。

小學

《廣明倫》

《呂氏童蒙訓》曰:「事君如事親,事官長如事兄,與同僚 如家人,待群吏如奴僕。」

或問:「簿,佐令者也。簿所欲為,令或不從,奈何?」伊川先 生曰:「當以誠意動之。今令與簿不和,只是爭私意。令 是邑之長,若能以事父兄之道事之,過則歸己,善則 惟恐不歸於令。積此誠意,豈有不動得人?」

《童蒙訓》曰:「同僚之契,交承之分,有兄弟之義。至其子 孫,亦世講之。」前輩專以此為務,今人知之者蓋少矣。 又如舊舉將及嘗為舊任按察官者,後己官雖在上, 前輩皆辭遜坐下坐。風俗如此,安得不厚乎!

宋胡大初晝簾緒論

《事上篇》

「令領一邑,太守察之,諸監司察之,所以防汙虐,戒曠 敗也。」公正自飭,廉謹自將,固令所當持循。職事攸關, 尢合加察。轉漕司惟財賦耳,縣道賦入,自有定數,率 是輸之郡家,自無甚干涉。其他戶婚詞訴,惟吾決之 以公,奚懼焉?常平茶鹽司惟廩役與鹽課爾,不產鹽, 不繫銜處,於鹽無預。若齊民之差役,公吏之敘役,與 夫常平、義倉之聚散,吾無偏私,無侵移,又奚懼焉?惟 提點刑獄司,則視諸司為獨重。何則?「刑獄民命所關, 苟有過誤,厥咎匪輕。殺傷多委同官驗視,安知其無 或疏鹵乎?罪囚淹禁,動經歲月,安保其無或疾病乎? 結解公事,惟憑供款,又安信其果無翻異乎?有一於 茲,便罹憲網。故惟在我者無往不謹」不審,而又得部 使者察其忠實,寬其鞭驅,庶乎可以免厥咎也。其次, 本州則視憲司為尤重。何則?州縣一家也,令之視守, 猶子弟之於父兄也,情苟不通,事無可集。若財賦,若 訟獄,若日生事務,無一不與相關。而縣之最被害者, 莫若不時專人,每專人一來,陵蔑名分,擒捽吏貼,大 者數百千,小者百餘「千,方得其去。又其次二稅專差 吏拘催,酒稅專差吏監督,日食之供需,公事之懇告, 令無不聽命惟謹。甚而擅興威福,轄養娼妓,需覓器 用,裒取財物,無所不有。令謁郡之始,便當明稟使君 某職事不敢不勉,而縣家苟有不逮,亦乞加體恤之 仁。仍乞給《紫袋曆》二道,絡繹往來,彼此咸御名書之, 庶事情無有不達,而文移之督促可省也。如經兩月, 事不辦集,然後甘受專人之擾,慢令之罰,若茶稅虧 日額、酒稅虧月額者,率十之四五,卻乞遣吏監督,不 然,告寬轡勒,容竭其長。」夫州家亦欲集事爾,差專人, 差公吏,豈其得已。令若恃其相容,遂至弛怠,公事不 集,財賦不登,亦奚咎夫郡之督促哉?雖然,奉法循理, 盡瘁效職,監司郡守之難事猶可也。惟是臺幕郡僚, 或捧檄經從,或移書請託,賓餞稍有不至,奉承稍有 不虔,賢明仁厚之人固能推誠相亮,否則情好易睽, 間隙易啟,始於職事相關之際,捃摭橫生,甚而使長 會聚之時,譏讒肆入,蓋有陰中毒而獲戾者多矣。故 令之待臺幕郡僚者,寧過於勤,毋失之怠,寧過於恭, 毋失之簡,寧過於委曲,毋失之率意而徑行。此亦可 以杜《無妄》之災矣。

《僚寀篇》

縣之有僚寀,兄弟等也。兄弟有鬩牆之釁,則家用不 和,何以「幹蠱」而禦侮哉?縣僚本無慢長官之心,而每 有與令不相能者,非他也。令挾長以臨僚寀,僚寀復 睚眥不相下,勢必至於暌且忌不和。縣無州郡黜陟 之權,合轍而馳,同舟而濟,令苟怡怡相與,孰不竭力 以佐令乎?然相得每難,相失每易。公事分委佐廳,任 「之書判。或意見偶異,或請托所牽,未能與令意合,令 輒自行改判,或牒請再擬,則其情易以相失。孰若平 心量酌其是否,過廳面議,使之欣然竄易而無怨心 乎?佐廳吏人有過,令遽呼上,杖之于庭,縣吏或有咆 哮,佐官亦復自行鞭撻,遂致彼此猜忌,因成讎隙,則 其情易相失。孰若致委曲於其本官」,令其自行決遣, 使之赧然愧服而無怨心乎?丞、簿而下,俸入極微,曾 不足以養廉,而令輒拖壓累月,令雖不明支己俸,卻 或於官錢移易貸用,其何以得同僚之心?故同僚俸 給,須當按月支送,或一時匱乏,則明以相告。令亦不 當先支己俸,及有移貸之私。收支簿曆,使之通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