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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6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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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疇常言:「酒用于饋祀醼集以成禮,若常飲則商刑 所儆,彝酒則周誥所戒。況居官必有職業,處家亦有 應酬,無故日飲則神昏思亂,安保其不舛謬哉?君子 制之有節焉,惟賓饗則卜晝,餘非燭後不舉醆。」 《金史·阿里補傳》:「女直舊風,凡酒食會聚以騎」射為樂。 《輟耕錄》:「俗稱四司六局」者,多不能舉其目。《古杭夢游 錄》云:「官府貴家置四司六局,各有所掌,故筵席排當, 凡事整齊,都下街市亦有之。常時人戶,每遇禮席,以 錢倩之,四司六局皆可致。四司者,帳設司、廚司、茶酒 司、臺盤司也。六局者,果子局、蜜煎局、菜蔬局、油燭局、 香藥局、排辦局也。凡四司六」局人。祇應慣熟。便省賓 主一半力。

觴政述《容齋隨筆》云:「白樂天詩:『鞍馬呼教住,骰盤喝 遣輸。長驅波卷白,連擲采成盧』。注云:『骰盤卷白波,莫 走鞍馬』。皆當時酒令。」余按皇甫崧所著《醉鄉日月》三 卷,載《骰子令》云:「聚十隻骰子,擲自手出,而人依采飲 焉。」堂印本采人勸合,席碧油勸擲外,三人骰子聚于 一處,謂之酒星。依采聚散,骰子令中改易,不過三章。 「次改《鞍馬令》,不過一章。又有《旗旛令》,《閃擫令》《拋打令》, 今人不復曉其法矣。唯優伶家猶用手打令以戲云。」 以上皆洪說。余謂《酒令》蓋始於投壺之禮,雖其制皆 不同,而勝者飲,不勝則罰。後漢賈逵亦嘗作《酒令》,唐 世最盛。樂天詩如「籌插紅螺碗,觥飛白玉卮。打嫌調 笑易,飲訝卷波遲。碧籌攢米碗,紅袖拂骰盤」之句不 一,不特如洪所云,本朝歐陽文忠公作《九射格》,獨不 別勝負,飲酒者皆出於適。然其說云:「九射為一大侯, 而寓以八侯,熊中虎,上鹿下雕,雉猿居右,鴈兔魚居 左,而物各有籌。射其物則視籌所在而飲之。射者所 以為群居之樂也,而古之君子以爭九射之格以為 酒。」請幫助識別此字。起為爭,爭而為歡,不若不爭而樂也。故無勝負, 無賞罰,中者不為功,則無好勝之矜;不中者無所罰, 則無不能之誚。探籌而飲,飲非觥也,無所恥。故射而 自中者,有不得免,飲而屢及者亦不得辭,所以息爭 也。終日為樂而不恥,不爭君子之樂也。探籌之法,一 物必為三籌。蓋射賓之數,多少不常,故多為之籌,以 備凡今賓主之數。」九人則人探其一而置其餘籌可 也,益以籌而人探其一或二,皆可也,惟主人臨時之 約。然皆置其熊籌中,則在席皆飲,若一物而中,再則 視執籌者飲量之多少,而飲器之大小,亦惟主人之 命。若兩籌而一物者亦然。凡射者一周,既飲釂,則飲 籌而復探之,籌新而屢變,矢中而無情,或適當之,或 幸而免,此所以歡然為樂而不厭也。周文忠謂《醉翁 亭記》云:「射者中,奕者勝,觥籌交錯。」恐或謂此。陳述古 亦嘗作《酒令》,每用紙帖子,其一書司舉,其二書祕閣, 其三書隱君子,其餘書士令在座默探之,得司舉則 司貢舉,得祕閣則助司舉搜尋隱君子進於朝,搜不 得則司舉并祕閣。自受罰酒後,增置新格:聘使、館主 各一員,若搜出隱君子,則二人伴飲,二人直候隱君 子出,即時自陳,不待尋問。隱君子未出之前,即不得 先言。違此二條,各倍罰酒。注云:「聘使蓋賞其能聘賢 之義,館主兼取其館伴之義。」唐有昭文館學士,時人 號為館主人。又云:「祕閣雖同搜訪隱君子,或司舉不 用其言,亦」不得爭權。或偶失之,即不得以司舉不用 己言而辭同罰也。然則倍罰司舉。祕閣既探得,即各 明言之,不待人發問,如違,先罰一觴。司舉,祕閣止得 三搜客滿二十人則五搜。餘人探得帖子,並默然。若 妄宣傳,罰巨觴別行令《昔人集》載:潘家山同章衡飲, 次行令探得隱君子,為章衡搜出,賦詩云:「吾聞隱君 子,大隱廛市間。道義充諸中,測度非在顏。堯帝神且 知,知人亦孔艱。勉哉二祕閣,賢行如高山。」近李寶之 作《漢法酒》云:「漢法酒立官十:曰丞相,曰御史大夫,曰 列卿,曰京兆尹,曰丞相司直,曰司隸校尉,曰侍中,曰 中書令,曰酒泉太守,曰協律都尉。拜司隸校尉者,持 節鉞舉劾,劾及中書令、酒泉太」守者,則太守以佞幸 湎唾即得罪。劾及侍中,則司隸去節;劾及京兆尹,則 上愛其才,事留中不下,皆別舉劾。劾丞相,司直,則劾 之;劾列卿,則列卿自訟廷辯之罪。其不直者,劾丞相、 御史大夫者,亦聽,須先謁而後劾。丞相御史亦得罪。 丞相得罪,則中書令、酒泉太守皆望風自劾。御史得 罪,則惟酒泉太「守自劾,司隸以不畏彊禦後若有罪, 以贖論,若汎劾而及丞相御史者,罪司隸劾及中書 令者,事雖留中,酒泉太守亦自劾,劾及中書令者,侍 中自劾。諸劾自劾得罪者,皆降平原督郵。協律都尉 歌以餞之。劾及協律者下之蠶室,絃歌詩為新聲而 求幸。」又書其後云:「右酒令也。官用漢制,為之,集者止 九人則缺京兆尹,八人則缺侍中,七人則缺御史大 夫行丞相事,六人則缺司直,當飲者皆即飲之,或未 舉飲者,亦可計集者之數,以為除官之數。每官飲者 予一算,除官既周,視其算以為飲齊,三算者即飲之, 二算者與其算等者決之,一算則留,以須後律令載 所不及者比附從事」云。館閣有《小酒令》一卷,慶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