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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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韓非之所著 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急,迺遣非使秦。 秦王悅之,未信,用李斯、姚賈害之,毀之曰:「韓非,韓之 諸公子也。今王欲并諸侯,非終為韓,不為秦,此人之 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以過 法誅之。」秦王以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遺非藥,使 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後悔之,使人赦之,非 已死矣。《申子》《韓子》皆著書,傳于後世,學者多有。余獨 悲韓子為《說難》而不能自脫耳。

《廉頗列傳》:「趙孝成王卒,子悼襄王立,使樂乘代廉頗。 廉頗怒,攻樂乘。樂乘走,廉頗遂奔魏之大梁。其明年, 趙乃以李牧為將而攻燕,拔武遂、方城。廉頗居梁久 之,魏不能信用。趙以數困於秦兵,趙王思復得廉頗, 廉頗亦思復用於趙。趙王使使者視廉頗尚可用否。 廉頗之讎郭開,多與使者金,令毀之。趙使者既見廉」 頗,廉頗為之一飯斗米、肉十斤,披甲上馬,以示尚可 用。趙使還報王曰:「廉將軍雖老,尚善飯,然與臣坐,頃 之三遺矢矣。」趙王以為老,遂不召。

《漢書季布傳》:「布為河東守。孝文時,人有言其賢,召欲 以為御史大夫。人又言其勇,使酒難近。至,留邸一月, 見罷。布進曰:『臣待罪河東,陛下無故召臣,此人必有 以臣欺陛下者。今臣至,無所受事,罷去,此人必有毀 臣者。夫陛下以一人譽召臣,一人毀去臣,臣恐天下 有識者聞之,有以窺陛下』。上默然慚曰:『河東吾股肱 郡,故特召君耳』。」

《史記陳丞相世家》:「項王拜平為都尉,賜金二十鎰。居 無何,漢王攻下殷王,項王怒,將誅定殷者。將吏陳平 懼誅,乃封其金與印,使使歸項王。而平身間行,杖劍 亡渡河。船人見其美丈夫獨行,疑其亡將要中當有 金玉寶器,目之欲殺平。平恐,乃解衣裸而佐剌船。船 人知其無有,乃止。平遂至修武降漢,因魏無知求見」 漢王,漢王召入。是時萬石君奮為漢王中涓,受平謁, 入見平。平等七人俱進賜食。王曰:「罷就舍矣。」平曰:「臣 為事來,所言不可以過今日。」于是漢王與語而說之, 問曰:「子之居楚何官?」曰:「為都尉。」是日乃拜平為都尉, 使為參乘,典護軍。諸將盡讙曰:「大王一日得楚之亡 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護軍長者。漢王 聞之,愈益幸平,遂與東伐項王。至彭城,為楚所敗,引 而還,收散兵至滎陽,以平為亞將,屬於韓王信軍廣 武絳侯灌嬰等咸讒陳平曰:「平雖美丈夫,如冠玉耳, 其中未必有也。臣聞平居家時,盜其嫂,事魏不容,亡 歸楚;歸楚不中,又亡歸漢。今日大王尊官之,令護軍。 臣聞平受諸將金,金多者得善處,金少者得惡處,平 反覆亂臣也。願王察之。」漢王疑之,召讓魏無知。無知 曰:「臣所言者能也,陛下所問者行也。今有尾生孝己 之行,而無益于勝負之數,陛下何暇用之乎?楚漢相 距,臣進奇謀之士,顧其計誠足以利國家不耳。且盜 嫂受金,又何足疑乎?」漢王召讓平曰:「先生事魏不中, 遂事楚而去。今又從吾游,信者固多心乎?」平曰:「臣事 魏王,魏王不能用臣說,故去事項王。項王不能信人, 其所任愛,非諸項,即妻之昆弟,雖有奇士,不能用。」平 乃去楚。「聞漢王之能用人,故歸大王。臣裸身來,不受 金,無以為資。誠臣計畫有可采者,顧大王用之,使無 可用者。金具在,請封輸官,得請骸骨。」漢王乃謝,厚賜 拜為護軍中尉,盡護諸將。諸將乃不敢復言。

王陵,免丞相,呂太后乃徙平為右丞相,以辟陽侯審 食其為左丞相。左丞相不治,常給事于中。食其亦沛 人,漢王之敗彭城西,楚取太上皇、呂后為質,食其以 舍人侍呂后。其後從破項籍為侯,幸于呂太后。及為 相,居中,百官皆因決事。呂嬃常以前陳平為高帝謀 執樊噲,數讒曰:「陳平為相非治事,日飲醇酒,戲婦女。」 陳平聞,日益甚。呂太后聞之,私獨喜,面質呂嬃于陳 平曰:「鄙語曰:『兒婦人口不可用,顧君與我何如耳。無 畏呂嬃之讒也』。」

《直不疑傳》:不疑為郎,事文帝。人或毀不疑曰:「不疑狀 貌甚美,然特毋奈其善盜嫂何也。」不疑聞曰:「我乃無 兄。」然終不自明也。

《賈誼傳》:天子議以誼任公卿之位,絳、灌、東陽侯、馮敬 之屬盡害之,迺毀誼曰:「雒陽之人,年少初學,專欲擅 權,紛亂諸事。」於是天子後亦疏之,不用其議。

《魏其武安侯傳》武安侯曰:「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 豪傑壯士與論議,腹誹而心謗。」

《漢書孔光傳》:「光自先帝時議繼嗣,有持異之隙,由是 傅氏在位者與朱博為表裡,共毀譖光。後數月,既策 免,退閭里,杜門自守。而朱博代為丞相,數月,坐承傅 太后指妄奏事自殺。平當代為丞相,數月,薨。王嘉復 為丞相,數諫爭忤指。旬歲間閱三相,議者皆以為不 及光。上繇是思之。後問日食事,上說,賜光束帛,拜為」 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給事中,位次丞相。及御史大 夫賈延免,光復為御史大夫;二月,為丞相,復故國、博 山侯。上乃知光前免非其罪,以過近臣毀短光者,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