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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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 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意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 法而徇私義,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 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徇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 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 無生之節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 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 於令,永為國典。

《駁復讎議》
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 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 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 典。臣竊獨過之。臣聞禮之大本,蓋以防亂也,若曰「無 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 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 「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 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 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 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 一而已矣。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 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 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 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 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 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 者宜有慚色,將謝之而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 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 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 吏,是悖驁而陵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 旌焉?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 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讎者,蓋以冤抑沉 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 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 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 親相讎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 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 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 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禮而聞道 者也。夫達禮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 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 議附於令。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謝李相公示手札啟》
前人

某啟。六月二十九日,衡州刺史呂溫道過永州,辱示 相公手札,省錄狂瞽,收撫羈縲。沐以含弘之仁,忘其 進越之罪。感深益懼,喜極增悲。五情交戰,不知所措。 宗元質性庸塞,行能無取,著書每成於廢疾,進德且 乏其馨香。常願操篲醫門,掬溜蘭室。良辰不與,夙志 多違。昨者踴躍殘魂,奮揚蓄念。激以死灰之氣,陳其 幣箒之詞,致之煙霄,分絕流盼。今則垂露在手,清風 入懷,華袞濫褒於赭衣,龍門俯收於埳井。藻鏡洞開 而秋毫在照;文律傍暢而寒谷生輝。化幽鬱之志,若 覿清明;換兢危之心,如承撫薦。非常之幸,豈獨此生。 伏以淮海劇九天之遙,瀟湘參百越之俗。傾心積念, 長懸星漢之上;流形委骨,永淪魑魅之群。何以報恩, 唯當結草。無任喜懼,感戀之至。謹啟。

《復讎狀》
韓愈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 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 必資論辨,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 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伏以子復、父讎,見於 《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 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 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 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 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 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 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 而不得其宜者,子得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 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 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 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 守,憐孝子之心,戒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讎 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 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 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 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 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 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因下尚書省集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