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0 (1700-1725).djvu/9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龍城錄》:神堯皇帝拜河東節度使,九月,領大使擊龍 門賊母端兒,夜過韓津口,時明月方出,白霧初澄,於 小橋下有二人語,言:「明日母大郎死,我輩勤亦不少 矣。」神堯停馬問,二人再拜起泣曰:「某二人漢兵也。昨 奉東嶽命,嶽神管押七十人付龍門,助將軍討賊。某 二人尸骨在此,因少憩於此,亦自傷感,兼欲先知於 將軍耳。」神堯訝其言深切,詢其姓氏,但笑謝言:「將軍, 貴人也。某僕卒之賤,分不當逾。」言訖,倉皇辭去,言大 隊至矣,倏忽不見。頃疾風如過矢,風塵蔽天而過,神 堯默喜之。明日破賊,發七十二矢皆中,而復得其矢。 信知聖王所向至靈亦先為佐佑焉。

《報應記》:唐沈嘉會,貞觀中任校書郎,以事配蘭州,思 歸甚切,每旦夕常東向拜泰山,願得生還,積二百餘 日。永徽六年十月三日夜,見二童子儀服甚秀,云是 泰山府君之子,府君媿公朝夕拜禮,故遣奉迎。嘉會 云:「泰山三千餘里,何能可去。」童子曰:「先生閉目,勿憂 道遠。」即依其言,瞬息之間便到,宮殿宏麗,童子引入 謁拜,府君即延入曲室,對坐談笑,無所不至。謂嘉會 曰:「人之為惡,若不為人誅,死後必有鬼得而治,無有 徼幸而免者也。若日持《金剛經》一編,即萬罪皆滅,鬼 官不能拘矣。」又云:「前府君有過,天曹黜之。某姓劉。」嘉 會亦不敢問其他也。嘗與嘉會雙陸,兼設酒肴。嘉會 起於小廳東,見姑臧令慕容仁軌,執笏端坐,云:「府君 帖追至此,已六十日,未蒙處分。」嘉會坐啟,府君便令 召仁軌入,謂曰:「公縣下有婦人阿趙,被縣尉無狀拷 殺,阿趙來訴,遂誤追公。庭前有盆水,府君令洗面,仍 遣一小兒送歸」,嘉會亦辭,復令二男送。凡在泰山二 十八日,家人但覺其精神昏昧。既還如舊。嘉會話仁 軌於眾長史趙持滿,令人驗之,無不同。自此常持《金 剛經》,遇赦得歸。

《續仙傳》:司馬承禎有服餌之術。明皇登封泰山迴,問 承禎:「五嶽何神主之?」對曰:「嶽者,山之巨鎮,能出雲雨, 潛諸神仙,國之望者為之。然山林神也,亦有仙官主 之。」於是詔五嶽於山頂別置仙官廟,自承禎始也。 《集異記》:劉元迥者,狡妄人也,自言能鍊水銀作黃金。 李師古鎮平盧,元迥遂以此術千師古。師古曰:「子且 為我化十斤,將備吾所急之器也。」元迥本衒此術,規 師古錢帛,逡巡則謀遯去,為師古縻之,專令燒金,其 數極廣,元迥無從而致,因以《鬼道》說師古曰:「公紹續 一方,三十餘載,雖戎馬倉廩,天下莫與之儔。然欲遣 四方,仰歸威德,所圖必遂者,須假神祇之力。」師古甚 悅,因而詢之,元迥則曰:「泰嶽天齊王,元宗東封,因以 沈香刻製其像,所以元宗享國永年。公能以他寶易 其像,則受福與開元等矣。」師古狂悖甚然之。元迥乃 曰:「全軀而致,或恐卒不能辦。且以黃金十五斤,鑄換 其首,固當獲祐矣。」師古曰:「君便先為燒之,速成其事。」 元迥大笑曰:「天齊雖曰貴神,乃鬼類耳。若以吾金為 其首,豈冥鬼敢依至靈之物哉!是則斥逐天齊,何希 其福哉!但以山澤純金易之,則可矣。」師古尢異之,則 以藏金二十斤,恣元迥所為,仍命元迥就嶽廟而易 焉。元迥乃以鈆錫雜類,鎔其外而置之,懷其真金以 歸,為師古作飲食器皿,靡不辦集矣。師古尢加禮重, 事之如兄,玉帛姬妾居第,資奉甚厚。明年,師古方宴 僚屬將吏,忽有庖人自廚徑詣。師古於眾會之中,因 舉身丈餘,蹈空而立,大詬曰:「我五嶽之神,是何賊盜, 殘我儀質!我上訴於帝,涉歲方歸。及歸,我之甲兵軍 馬帑藏財物,皆為黃石公所掠去」,則又極罵,復聳身 數丈,良久履地,師古令曳去。庖人無復知覺,但若沈 醉者數日,師古則令畫作戎車戰士戈甲旌旗及紙 錢綾帛數十車,就《泰山》而焚之。尚未悟元迥之姦。方 將理之,而師古暴瘍,不數日腦潰而卒。其弟師道領 事,即令判官《李文會》、虞早等按之,元迥辭窮,戮之於 市。

《河東記》:「柳澥少貧,遊嶺表,廣州節度使孔戣遇之甚 厚,贈百餘金,諭令西上,遂與秀才嚴燭曾黯數人同 舟北歸,至陽朔縣南六十里,方博,於舟中忽推去博 局,起離席,以手接一物,初視之,若有人投刺者,即急 命衫帶泊舟而下,立於沙岸,拱揖而言曰:『澥幸得與 諸君同事,符命雖至,當須到桂州,然後議行,君宜前 路相候』。」曾嚴見澥之所為,不覺懍然,亦皆肸蠁如有 所睹。澥即卻入舟中偃臥,吁嗟良久,謂二友曰:「僕已 受泰山主簿,向者車乘吏從畢至,已與約至桂州矣。」 自是無復笑言,亦無疾,但每至夜泊之處,則必箕踞 而坐,指揮處分,皆非生者所為。陽朔去州尚三日程, 其五十灘常須舟人盡力乃過,至是一宿而至。澥常 見二紫衣,具軍容,執鎚,驅百餘卒在水中推挽其舟。 澥至桂州,修家書,纔畢而卒。時唐元和十四年八月 也。

《靈應錄》:永嘉縣有一人患瘇,衣裳襤褸,顏色寒餒,於 市中求乞,群小兒多將篾隨後,摵其瘇處,亦不為怒。 有薛主簿愍之,來即與飲食,去亦不謝。或時負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