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31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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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 竹木局,及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 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 申知數,遇有用度,以憑計料揀定數目,度量關填勘 合支撥。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或差 人砍辦。」

成祖永樂元年免蔬果竹木蒲草器物稅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各處小民挑擔蔬菜,民間 家園池塘采用雜果,非興販者,及民間常用竹木蒲 草器物,俱免稅。」

永樂十三年,設「抽分竹木局。」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抽 分五局。十三年、令照例抽分」

永樂  年,設「神木」、「大木」二廠

按《明會典》,崇文門外有神木廠,舊額發虎賁等十七 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逃 故僉補。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內上工二百名,雜差 管事四十一名,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其餘皆辦 椿木,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朝陽門外有大木廠, 與神木廠同。 又按《會典》,凡各省採到木植,俱於二 廠「堆放。《永樂》中、營建北京宮殿。」令四川、湖廣、浙江、山 西採木

宣宗宣德十年詔各處山場聽民採取定進用菜蔬果品數及頓放地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詔,各處山場園林、湖池、坑冶及 花果樹木等項,原係民業,曾經官府採取,見有人看 守及禁約者,悉聽民採取。」 又按《會典》:「上林苑監,宣 德十年,止存蕃育嘉蔬、良牧、林衡四署。」嘉蔬署原管 栽種戶九百,分撥栽種蔬菜等地一百一十八頃九 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後因修築本署土城鵝房,占 地二十二頃七十畝,今見存地九十六頃二十九畝 八分四釐八毫,每年進宮菜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八 十三斤箇。又送光祿寺,青菜二十四萬七千八百斤, 芥子七石八斗。林衡署「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 三分,撥栽種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 畝七分一釐,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自種地 五十一頃四十二畝。 又按《會典》、凡日逐進用菜蔬 果品。宣德十年奏准、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 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

英宗正統元年定遠近果木管屬官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正 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 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憲宗成化六年通州等處竹木局遣主事給事中御史按月造冊復命

按《明會典》。「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成化六年,令 每處差主事、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按季更換。每月初 六日各造冊,與本局官同復命。」

成化七年,竹木局遣御史主事巡視提督,尋止遣御 史官。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通州蘆溝橋等處抽分局,監 察御史一季一換,按月造冊,具本,會同該局官吏御 前復命。七年,令在京抽分竹木局五處,仍令原設官 攢照例抽分,每季差御史一員,與主事往來巡視提 督。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每處止差御史一員。」

孝宗弘治四年撥定抽分局管理官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奏准,龐村北、新安、磨石口三廠, 於蘆溝抽分局官二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弘治五年更定進用菜蔬果品頓放地

按《明會典》:「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弘治五年奏准,以 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弘治十四年踏勘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衙 門公廨、及住基等地

按《明會典》,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 草場衙門公廨及住基等地,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 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 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會勘出侵占失 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四至 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世宗嘉靖元年定二八抽分法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 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有印信執照者,止 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 用二八抽取。」

嘉靖六年、裁「白河抽分局官吏。」

按《明會典》:「六年,裁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撥回 原衛所差操。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 積抽分竹木局帶管,仍聽直隸巡按監察御史督察。」 嘉靖十年,准變賣積木,免瓜果蔬菜稅。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 植朽壞,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