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40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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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澈傳》:「澈父思進為鎮趙從事,會昭慶令缺,使府命 澈假其任。時河決鄰郡,府督役甚急,澈部徒數千,徑 大澤中,多蘆葦,令采刈為筏,順流而下。既至,執事者 訝以後期,俄而葦筏繼至,駭而問之,澈以」狀對,乃更 嗟賞。

《元史食貨志》:「元有額外課,曰蒲葦,曰荻葦,曰竹葦。歲 入之數,唯天曆元年可考。」蒲葦課總計鈔六百八十 六錠三十三兩四錢。內腹裡,一百四十一錠五兩八 錢。行省,五百四十五錠二十七兩六錢。荻葦課總計 鈔七百二十四錠六兩九錢。內河南省,六百四十四 錠五兩八錢。江西省,八十錠一兩八錢。竹葦課,奉元 路,三千七百四十六錠三兩六錢。

歐陽元《貫雲石神道碑》雲:石嘗過梁山濼,見漁父織 蘆花絮為被,愛之,以綢易被。漁父見其貴易賤,異其 為人。陽曰:「君欲吾被,當更賦詩。」公援筆立成,竟持被 往。詩傳人間,號蘆花道人,公因以自號。

《在田錄》:「高皇為兒童時,糾合村中年相若者,聚為一 群,採蘆葦結作宮室,朝夕至其所,南向,令眾小兒羅 拜稱山呼。」

《南夷志》:「瀘河在弄棟北,今謂之南瀘,兩岸葭葦大如 臂。」

《明會典》:「凡營造各工,合用蘆席。永樂間,選差指揮督 率軍夫,於楊村南北口、尹兒灣南北掘河五廠,葦地 打葦織造。後廠地被軍民侵種,差官踏勘,立石為界, 設有莊頭、佃戶。」

天順二年奏准、「每地一畝徵席三片,葦一束。差武功 三衛指揮等官、協同有司催辦,五年一替。仍行通州 管河郎中管理」

天順年間、原派神木廠民夫一百二十名、運葦做工。 成化二十一年、詔僉順天府所屬、歲編六十名、辦葦 苫蓋

弘治十三年題准、每名徵銀一十五兩,共九百兩解 司、帖發節慎庫支給鋪戶

嘉靖十年議准、免徵本色、照戶部莊田、每畝徵銀二 分。遇有災傷、照數奏免

嘉靖十三年葦課,差武功三衛指揮等官,協同有司 催辦。十三年,革去武職,行各該府州縣掌印管糧官 督徵。每畝舊徵課銀,高阜三分,低窪二分。小民概稱 低窪規避以後不分高下肥瘠,每畝止徵二分。仍劄 委通州管河郎中兼管督催。每年限十月以裡,將徵 完銀兩解部,年終造冊奏繳。

葦地、原額四千五百七十頃六十四畝九分六釐四 絲。歲該徵銀九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有零

順天府武清縣五廠、蔡村掘河廠、三百七十四頃 七十三畝八分六釐

《楊村北廠》、六百八十九頃四十三畝三分五釐。 《楊村南廠》、一百九十二頃四十一畝七分八釐。 《尹兒灣北廠》、八百五十八頃五十四畝一分七釐。 《尹兒灣南廠》、三百六十五頃九十四畝

霸州七百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四分三毫九絲; 《文安縣》:二百二十四頃七十三畝八分七釐

大城縣一百七十九頃一十四畝七分七釐二毫。 河間府靜海縣九百三十八頃一十二畝七分五釐 四毫五絲

歲用葦額該四十三萬斤。每一百斤,價銀二錢五分, 給批鋪戶完納領價。

萬曆五年題准:「行保定巡撫及通州管河郎中查勘 河間府靜海縣獨流等一十六莊葦地,除上地一百 七十三頃一十六畝四分,每畝照舊徵銀二分外,中 地一百一十三頃四畝二分,每畝止徵銀一分。下地 三百五十八頃四十二畝八分有餘,及逃絕地二百 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有餘,俱免徵。以後如水退」 復,開墾成熟,仍行照例徵收,不許勢豪占管。

《畫史》余收易元吉逸色筆,作蘆如真,上一鴝鵒活動, 晉卿借去不歸。

掾曹《名臣錄》:「劉敏,河間府肅寧縣人。為中書吏時,暮 以小車出入江市蘆葦,旦載於家而後入。錄事妻以 蘆織席鬻以奉母,人或瞷亡,以絹帛瓦器遺其家者, 敏懸于梁,候其復來,竟還之。為楚相府錄事,後歷刑 部侍郎。」

《成安縣志》:「崇禎五年壬申,說法臺達摩坐側生蘆草 一莖,逾日充棟。」

《太平縣志》:「巴山,在城東二十五里,有蘆葦懸生崖半, 蔓延數丈,歷冬不凋,望之如藤蘿狀。」

《林縣志》:「葦泉在縣西北十五里,因其生葦特茂,故名。 今葦無。」

《盩厔縣志》:「葦園在竹園西南,周二十餘頃,歷代與司 竹同典之。正統間廢。」

《太平府志》:「青山李白墓上,產蘆如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