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豫」,乃不言于豫而言于《既濟》。「厚下安宅」,非取《剝》之 義,而以救剝之弊也。「非禮勿履」,非象壯之強,而以免 壯之殃也。自常人觀之則如彼,自聖人觀之則如此, 宜其安于近小者以為非,而達于遠大者以為宜也。 既推乎此,又推乎彼,以至無所不議,無所不擬,然後 知「卦無妄設,辭無妄飾」,既見聖人,乃可盡《易》。
《辨內外篇》第八
卦有內外,位有上下,上下內外,正相反也。以上為貴 則外可置,以內為主則下可廢。聖人于《否》《泰》則明內 外,于損益則明上下,蓋隨事制宜,不可以為例也。如 執一而已,則《損》之為卦乃損內而益外,是損一家而 益一國也,可謂《益》矣,而何以為損?《否》之為卦,乃三陽 在上而三陰在下,是「君子舉進而小人舉退」也,可謂 《泰》矣,而何以為否?是故上下之理,窮于否泰,內外之 義,廢于損益。二陽在下,而足以有臨者,得于內也。四 陰在內,而未免于觀者,失于下也。陽在下,則以內外 為言;陰在內,則以上下為證。此則聖人之微旨,貴陽 而賤陰,進君子而抑小人,不可以常理論也。然而內 卦卑而親,家之道也。外卦疏而尊,國之道也。如女正 位乎內,男正位乎外,豈非以家故乎?「《大觀》在上,下觀 而化」,豈非以國故乎?近于家者,以內為主,近于國者, 以上為貴。如「顯比」「王用三驅」,如「知臨大君之宜」,「渙汗 其大號」之辭,皆見于五,是近于國而以上為貴也。如 「包蒙吉」,「納婦吉」,「幹母之蠱」,《同人》「于宗」之辭,皆見于二, 是近于家而以內為主也。夫內外信主于家矣,而《家 人》之九五曰「王假有家」,則是家中之國也。上下信主 于國矣,而《觀》之六二曰「闚觀,利女貞」,則是國中之家 也。此又內外不言之辨,可以意解而不可以例求者 也。
《辨吉凶篇》第九
位無常吉,爻無常凶,吉凶禍福,唯人之從。是故風折 勁而朽者飄,火焚堅而薄者銷。均冒冰霜而獨無凜 容者,氣偏勝也;同震雷霆而獨無懼色者,志偏定也。 魚樂餌以出重泉,鳳覽輝而翔九天。狐狸之可畏,則 以猛虎之假威,黃口之不得,則以大雀之相隨。由是 觀之,吉凶禍福,豈有常哉?且《遯》之九四為《遯》,一也,而 君子則吉,小人則凶。《剝》之上九為《剝》,一也;而君子則 得輿,小人則剝廬。以至《壯》之三,《革》之上,一以用《壯》,一 以用「罔」,一則「豹變」,一則革面。是君子小人于禍福之 際,未嘗不分也。夫利莫大于《遯》,而小人居之,輒牽于 所愛而不能遠去,《遯》有不足以全身也。害莫大于《剝》, 而君子居之,雖過中失位,猶能雍容在上,是《剝》亦可 以庇民也。利害之分,莫大于《遯》《剝》,而君子小人所處 異乃至于此,況其小者哉?且陽方長而用以為罔,亦 足以知其善見幾也。變道已成而乃始「革面」,亦足以 知其無能為也。以至小人包承而為吉,「有解」而後退, 滅趾而後誡,雖欲「無凶」,其可得乎?君子勞謙而有終, 困而不失其所大過,獨立而不懼,雖欲「無吉」,其可得 乎。是故君子所嚮,小人所違,君子所成,小人所虧。君 子之所畏,小人之所欺,君子之所樂,小人之所悲也。
易璇璣下
《通卦篇》第一
卦不可一,象不可必,隨其所取,意義橫出。是故或取 諸物,或取諸身,或關諸教化,或因其自然,或明陰陽 之消長,或究勢位之屈伸。如木上有火謂之鼎,木上 有水謂之《井》,此取諸物而名之者也。上止下動謂之 《頤》,頤中有物謂之《噬嗑》,此取諸身而名之者也。如損 上益下謂之《益》,損下益上謂之《損》,此關諸教化而名 之者也。少男少女相感謂之《咸》,長男長女相處謂之 《恆》,此因其自然而名之者也。五陰盛而剝君子,五陽 進而決小人,此豈非陰陽消長為然乎?四陰在下,其 勢浸盛,而未免于觀者,陽得位也。二陽在內,其徒未 勝,而驟足有臨者,陰失勢也。此豈非勢位屈伸為然 乎?卦象如此,豈可執一而必哉?是故柔得位而上下 應之,則不必風天,然後為《小畜》。女正位乎內,男正位 乎外,則不必風火,然後為《家人》。剛失位而不中,為小 者所過,則山上有雷,有不足疑也。說以動所歸者妹, 則澤上有雷,有不足泥也。如其執一而必,則風行天 上,不過通達而已,而何以為《小畜》?風自火出,不過煽 爀而已,而何以為「《家人》?雷在乎山,或在乎澤,不過退 處休息而已,而何以為『《小過》』?」何以為《歸妹》?以至「木上 有火謂之鼎」,孰若「金下有火」之為近乎?「木上有水謂 之井」,孰若地中有水之為近乎山?雷之狀與《頤頰》既 遠,火雷之象與《噬嗑》亦殊,且先雷後風與先風後雷, 同於摧物爾,而曰《恆》、曰《益》何自而分?「山上有澤」與「山 下有澤」,同於養物爾。而為咸為「損」,何由而辨?澤在於 天,不妨施而為膏雨也,而何《夬》之有?山在於地,不妨 安而為磐石也,而何《剝》之云?風行地上,借曰可觀,孰 若日之昭昭乎?澤上有地,借曰能臨,孰若天之高高 乎?如是而求《易》,不幾於病哉!是故求《易》之義,期乎通 而已。如澤火之《革》,固不必澤中真有火也,雨將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