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5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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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庇民之遠猷,所以臨乎其民者,未嘗有以養之也,苟使之自毋失其養,斯可矣;未嘗有以教之也,苟使之自毋失其教,斯可矣。蓋壤土既廣則志慮有所不能周,長吏數易則設施有所不及竟。於是法立而姦生,令下而詐起,處以簡靖,猶或庶幾;稍涉繁夥,則不勝其瀆亂矣。昔子產聽鄭國之政,其所施為者曰:「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 ,此俱《周官》之法也。然一年而輿人誦之曰:「孰殺子產,吾其與之?」 三年而誦之曰:「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按鄭國土地褊小,其在後世則一郡耳。夫以子產之賢智而當一郡守之任,其精神必足以周知情偽,其念慮必足以洞究得失,決不至如後世承流宣化者「之以苟且從事也。而周制在當時亦未至盡隳,但未能悉復先王之舊耳。然稍欲更張,則亦未能遽當於人心,必俟磨以歲月,然後昔之謗讟者轉而為謳歌耳。況賢不及子產,所蒞不止一郡,且生乎千載之後,先王之制久廢,而其遺書僅存,乃不察時宜,不恤人言,而必欲行之乎?」 王介甫是也。介甫所行,變常平而為青苗,諉曰此《周官》、泉府之法也。當時諸賢極力爭之。蘇長公之言曰:「青苗雖云不許抑配,然其間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家若自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已急,則繼之逃亡,逃亡之餘,則均之鄰保。」 蘇少公之言曰:「出納之際,吏緣為姦,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受責。如此,則鞭笞必用,而州縣多事矣。」 是皆言官與民賒貸之非便也。蓋常平者,糴糶之法也;青苗者,賒貸之法也。糴糶之法,以錢與粟兩相交易,似未嘗有以利民,而以官法行之,則反為𥳑便。賒貸之法,捐錢以予民,而以時計息取之,似實有以濟民,而以官法行之,則反為繁擾。然糴糶之說始於魏文侯,常平之法始於漢宣帝,三代之時未嘗有此,而賒貸之法則《周官泉府》明言之,豈周公經制,顧不為其𥳑易者而欲為其繁擾者乎?謂《周禮》為不可信之書,則《左氏傳》言鄭饑,子皮以子展之命餼國人粟,戶一鍾;宋饑,司城子罕請於平公,出公粟以貸,使大夫皆貸。《司城氏》貸而不書,為大夫之無者貸。宋無饑人,齊陳氏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則春秋之時,官之於民,固有賒貸之事也。雖當時未嘗取二分之息,如《青苗》之為,然熙寧諸賢所言,非病其取息之多也,蓋以為貧者願貸,貸予之而不能償,則虧官;富者不願貸,抑配予之而并令保任;貧者代償所逋,則損民兩無所益,固不若常平之交手相付,聽從民便之為簡易兩得也。然《左氏》所述鄭、宋、齊之事,謂之「善政」 ,以為美談。


未嘗見其有熙、豐之敝,何也?蓋鄭、宋、齊,列國也,其所任者,罕氏、樂氏、陳氏,則皆有世食祿邑,與之分土而治者也。介甫所宰者天下也,其所任者,

六七。

少年使者四十餘輩,與夫州縣小吏,則皆干進徇時之徒也,然非鄭、宋、齊之大夫盡賢,而介甫之黨盡不肖也。蓋「累世之私土子人者,與民情常親,親則利病可以周知,故法雖繁而亦足以利民;暫焉之承流宣化者,與民情常疏,疏則情偽不能洞究,故法雖簡而猶懼其病民也。」 以青苗賒貸一事觀之,則知《周禮》所載凡法制之瑣碎煩密者,可行之於封建之時,而不可行之於郡縣之後,必知時適變者而後可以語通經學,古之說也。

《石經周禮》十二卷。

晁氏曰:偽蜀孫朋古書。以監本是正。其注或「羨」 、或「脫」 ,或不同至千數。

《新經周禮義》二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介甫撰。熙寧中,設經義局,介甫自為《周官義》十餘萬言,不解《攷工記》。按秦火之後,《周禮》比他經最後出,論者不一。獨劉歆稱為周公致太平之跡,鄭氏則曰:周公復辟後,以此授成王,使居雒邑治天下。林孝存謂之「黷亂不驗之書。」 何休亦云六國陰謀之說。昔北宮錡問孟子周室班爵祿之法,孟子以謂「諸侯惡其害己,滅去其籍」 ,則自孟子時已無《周禮》矣,況經秦火乎?孝存休非之,良有以也,不知劉、鄭何所據而言。然又自違異不同,王莽嘗取而行之,斂財聚貨,瀆祀煩民,冗碎詭異,離去人情遠甚。施於文則可觀,措於事則難行。凡莽之馴致大亂者皆以此。厥後唯蘇綽、王通善之,諸儒未嘗有言者。至介甫以其書理財者居半,故愛之,如行《青苗》之類皆稽焉。所以自釋其義者,蓋以其所創新法盡傅著之,務塞異議者之口。後其黨蔡卞、蔡京紹述介甫,期盡行之,圜土方田皆是也。周,姬姓,故其女曰王姬。其臣如宋、齊之女,亦不曰姬,而各氏其姓,曰姜氏,曰子氏。趙,嬴姓,京乃令帝女稱帝姬噫?至於姓亦從焉,何其甚也!久之,禍難並起,與莽曾無少異,殆《書》所謂「與亂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