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91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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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終日不食,終夜不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光武當 兵馬之務,手不釋卷,孟德亦自謂老而好學,卿何獨』」 不自勉勗耶。

《梁書羊侃傳》:「侃雅愛文史,博涉書記,尤好《左氏春秋》 及孫吳兵法。」

《明外史儒林黃潤玉傳》:「潤玉註孫子兵書。」

韓子部彙考一

周王之時,韓非著《韓子》二十卷。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韓非傳》:「韓非者,韓之諸公 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于黃老。非為人口 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 不如非。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 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 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 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 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胄之士。今者所養非所 用,所用非所養,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觀往者得 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 然韓非知說之難,為《說難》書甚具,終死于秦,不能自 脫。按說難文今不錄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孤憤》《五蠹》之 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 「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 急,乃遣非使秦。秦王悅之,未信用。李斯、姚賈害之,毀 之曰:「韓非,韓之諸公子也。今王欲并諸侯,非終為韓, 不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 患也。不如以過法誅之。」秦王以為然,下吏治非。李斯 使人遺非藥,使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後悔 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申子》《韓子》皆著書,傳於後世, 學者多有余,獨悲韓子為《說難》而不能自脫耳。太史 公曰: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

武帝建元元年冬十月詔罷韓非之言

按《漢書武帝本紀》,建元元年:「冬十月,丞相綰奏所舉 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 奏可。」

北魏

道武帝登國 年公孫表上韓非書

按《北魏書太祖本紀》,不載。按《公孫表傳》,「上《韓非書》 二十卷,太祖稱善。」

哲宗元祐二年詔舉子不得以申韓書為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二年春正月戊辰,詔舉人程 試,主司毋得于子書命題。按《呂公著傳》,科舉罷詞 賦,專用王安石經義,且雜以釋氏之說,凡士子自一 語上,非新義不得用。學者至不誦正經,唯竊安石之 書以干進,精熟者博上第,故科舉益弊。公著始令禁 主司不得出題老、莊書,舉子不得以申、韓、佛書為學。

韓子部彙考二

《明張鼎文校刻韓非子二十卷》

按鼎文自序漢志諸子略凡十類百八十九家灋家居第四唐六典子類十四藝文志子類十七六百九家法家皆居第三太史公曰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

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夫治,太上以道,其次以法。 韓子法家,其所著書,無非鉤箝決摘之術。當是時,天 下專習法令,以吏為師,《詩》《書》六藝之文棄而不講,故 終其書,無仁義忠厚之言,無欽恤明慎之意。今讀其 五十五篇,篇言其概曰:「初見秦干秦也,數秦之失而 欲一舉以成霸王之道。」從衡之說似之,曰:「存韓,連荊 魏以疑齊趙,齊趙定而天下服,是故不免有非,終為 韓之疑,李斯得以殺非者此也。」曰:「難言,多懼思也。」「其 將有言也,而先固其主歟?」曰:「愛臣,收權也。」曰:「主道虛 靜以待下」,黃老之遺術也。曰:「有度,強國也。國可以刑 法強,不可以刑法不亡,而況可以刑法使臣忠廉仁 義也歟哉?」曰:「二柄罪必刑,功不賞,虎其君,狗其臣,豈 功疑惟予,罪疑惟去」之意?曰「揚權,名,正物定,執一以 靜,道德虛靜,安用刑法?」曰「八姦,蠱君之術盡矣。」曰「《十 過》,人主之通鍳也。」曰「孤,憤憤大臣也,其阻於當塗作 歟?」曰「五不勝之勢,歷肝膽矣。」曰「說難以逆為順,多虞 也。」曰「和氏,以和氏之刖喻吳起之支解商君之車裂 也。」曰「姦劫弒臣,以管」仲之治齊,商君之強秦為使天 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曰「亡徵。」可亡之道四十有八, 而刑法之意寓焉。風摧蠹木,雨壞隙牆,湯武之於桀 紂是也。曰「三守其端,一也,幾事密則無三劫之患矣。」 曰「備內」,家道也。防及妻子,誰與信者?曰「南面。嚴於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