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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98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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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神,曠野之邪鬼,絕方枉死之祟也。

《詞訟》

欲觀詞訟之勝負,先憑卦象以推詳,以體為我,以用 為興詞,對訟之人也。體旺用衰,而又得日辰生體,我 必得理而勝他。用旺體衰,而日辰又來生用,他必得 理而勝我。主剋賓,四植有情於體,他必遭責。賓剋主, 四植無情於體,我必遭屯。體用比和,而日不相剋者, 見官和悅,終必講和。體用休囚,日辰剋之,兩邊皆罪。 體多剋用,我心不甘,官事久而不休。用多剋體,他心 不平,興訟重而不已。體之互變卦氣盛而生體,則為 自己有黨。用之互變,卦氣日生,則為他人有黨。日辰 生體剋用,我得上人扶助而見忌於他。日辰生用剋 體,他得上人維持而見咎於我。日生內,互又生內,有 兩人扶我。日剋外,互又剋外,有兩人忌他用乾官司 有救,互兌暗昧毀傷,《艮》為可止則止,巽乃可行則行, 體生互必失理,互生體理必直。體生用者損財,用生 體者得意,「《坎》離相會必難和,《坤》艮相並而易散,震巽 剋體遭刑杖,坎離洩體必流徒」,見兌而枷鎖臨身,見 坎而牢獄有陷,時剋為笞,日剋為杖,月剋為徒,歲剋 為流,日剋亦刑,日月外俱來剋體,我凶。日月體俱來 剋用,他凶。互變又剋無命。欲知和平,看其互上互下。 欲知了息,看其變卦之互卦。 占興訟受狀,日辰生 用,受日剋用不受。內剋外,兩三次方准。外剋內不受 外剋,內外生日,轉送他處。日外俱剋內者,必遭嗔責, 反坐之罪。日生內剋外,受理官司有主張。日扶內剋 外,雖有人主張,亦不速理。坎艮不可告,必有嗔怪。坎 卦剋我被禁,艮卦剋我被監,剋日入獄墓絕,日入禁 長生,旺日出禁,日有氣生我,亦主出也。 占興訟虛 實,用衰體強,日又剋用,彼虛有害我之心,有人阻之 不成。訟。體衰用強,日又剋體,他實有害我之意,亦有 人在內助他,必然成訟。日剋外生體不准,日生用剋 體必准。體剋用雖准,終是我得理,用剋體,終是我失 理。體受制我不吉,用受制他不吉。

策曰:「元為官,會為吏,運為己身,世為對理之人,順數 易和,逆數難解,運強終不畏,零弱卻無妨。世剋運凶, 運剋世吉,千剋運,官府忌我,會剋運,吏人欺詐。會生 元事干上司,元生會事經州縣,比和方能保吉,戰剋 未免生凶。運空世盛,往必有傷,彼剛此柔,必有大禍。 元世逢缺,事即消散。元數缺頭緒不明,零數缺,他人」 必有凶運。與元會比和或相合,己必有人在官府中 維持。零數與元會比和或相合,他必有親故在官中 調護。元數剋體,官不順己,只宜柔順。已經官零數缺, 其事可斷絕;未經官零數缺,他人必遭凶禍,無結果。 凡欲下狀,遇元數缺,或元剋體,體剋元,必不准,准亦 不利。零爻剋體,決不可告,告必有禍。惟《元數》生體為 美,一告即准。《零生體》,有所得,《零洩體》有所喪,剋體亦 然,會洩體,刑罰破財,剋出易散,生回將和。欲知起訟 之源,當察成卦之數,欲知彼此之輸嬴,須觀正變之 卦象。

《失物》

欲問失物,先察卦象,故體為失主,用為失物,用逢旺 相,乃是生物,用若休囚,必是死物,在內未出屋,在外 已出屋。用來生體,四植有情,終當尋獲。體若生用,四 植無情,不可追求。體剋用,雖遲而終得,用剋體,無蹤 跡而難尋。體用比和,不求而自見。前卦剋體而互變 生,先難後獲。前卦生體,而互變剋之,急尋則可,遲則 更變而轉之他處必難尋。日生內,外生內,內剋外,皆 可得見。日剋內,外洩內,內生外,皆不得見。內外相生, 非賊盜之,乃自遺失。日生外,或扶外,因不小心,被人 攘去。日生內,或扶內,必有人見,外卦自剋,自然敗露。 日時與外卦相生,相合不敗。日剋外生內,家人自盜。 日生內,外剋內,真賊。外剋內,又剋日,防再來。內卦自 生,因尋他物得見。內卦自剋,遺在道旁不失。《坎》卦「失 物難尋,坤艮在路。」變卦專論生剋,及生剋休囚之類, 互生體易尋,互剋體難覓。體生互者亦然。雖有剋應, 亦論爻辭。變卦生體,事終益主。《兌》爻剋體,理必傷人。 欲知藏覓之處,以變卦推之。欲知尋見之日,以生體 之卦詳之。

策曰:「元為物之根,因會為所失之物,運為己身,世為 得物之人,又為賊盜,生出者必損失,剋入者必難尋。 外生內者易得,內生外者落空。運數空缺,其物伏藏。 零數生百,其人必還。零數洩剋百數,其人不與,無百 看千」,若有洩體洩物之數,是為得物之人,又為失物 之所。元洩體老人得零;洩體少者,得無洩體之卦,只 以零爻斷之。大抵生合易尋,洩體難覓,百零俱剋,人 物皆空,零受剋,其人受制。以《巽》《兌》為音信,看在何位, 便知何人來說信也。

《逃亡》

欲問逃亡,先觀動靜,蓋靜為主,動為逃也。主旺而逢 生,則逃無去路。賓旺而體生,不可追尋。體剋用,去而 復來,用剋體,往而不返,體用比和,即時還轉。日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