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12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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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禮而聞道 者也。夫達禮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 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 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余常安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憲宗時,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 為里人謝全所殺。常安八歲,已能謀復讎,十有七年, 卒殺全。刺史元錫奏輕比,刑部尚書李鄘執不可,卒 抵死。」

梁悅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悅 殺讎,詣縣請罪。詔曰:在《禮》,父讎不同天而法,殺人必 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職方員 外郎韓愈曰:『子復父讎,見于《春秋》,於《禮記》《周官》,若子 史,不勝數,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詳於律,而律無條,非 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許復讎則』」 人將倚法顓殺,無以禁止。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 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 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 術之士得引經以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 讎,讎之則死。」義者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 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 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下之辭, 非百姓相殺也。《周官》曰:「凡執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 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復讎之名雖同, 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 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周官》所 稱,將復讎,先告於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 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 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下 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則《經》無失指矣』。」有詔,以悅 申冤請罪,詣公門流循州。

康買得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穆宗世,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 父憲責錢於雲陽張莅,莅醉,拉憲危死。買得以莅趫 悍,度救不足解,則舉鍤擊其首,三日莅死。刑部侍郎 孫革建言,「買得救父難不為暴,度不解而擊,不為凶。 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親。《春秋》原心定罪,《周書》諸罰 有權。買得孝性天至,宜賜矜宥。有詔減死。」

許法慎

按《唐書孝友傳》:「許法慎,滄州清池人。甫三歲,已有知。 時母病,不飲乳,慘慘有憂色。或以珍餌詭悅之,輒不 食,還以進母。後親喪,常廬於塋。有甘露、嘉禾、靈芝、木 連理、白兔之祥。天寶中,表異其閭。」

侯知道 程俱羅

按《唐書孝友傳》:「侯知道、程俱羅者,靈州靈武人。居親 喪,穿壙作冢,皆身執其勞,鄉人助者,即哭而卻之。廬 墳次,哭泣無節,知道七年,俱羅三年不止。知道垢塵 積首,率夜半傅墳,踴而哭,鳥獸為悲號。李華作《二孝 贊》表其行曰:『厥初生人,有君有親。孝親為子,忠君為 臣。兆自天命,降及人倫。背死不義,忘生不仁。過及智』」 就,為之《禮》文。至哉侯氏,創巨病殷。手足胼胝,以成高 墳。夜黑飆動,如臨鬼神。哭無常聲,迥徹蒼旻。苴斬三 年,爾獨終身。嗟嗟程生,其哀也均。顧後絕配,瞻前無 鄰。

何澄粹

按《唐書孝友侯知道程俱羅傳》:何澄粹者,池州人。親 病日錮,俗尚鬼,病者不進藥,澄粹剔股肉進,親疾為 瘳。後親沒,伏於墓,哭踊無數,以毀卒。當時號「青陽孝 子,士為作誄甚眾。」

李興

按《唐書》孝友侯知道《程俱羅傳》:「壽州安豐李興,亦有 至行。」柳宗元為作《孝門銘》曰:「壽州刺史臣承思言,九 月丁亥,安豐令上所部編戶甿興父被惡疾,歲月就 亟,興自刃股肉,假託饋獻。父老病已,不能啖宿而死。 興號呼撫臆,口鼻垂血,捧土就墳,沾漬涕洟。墳左作 小廬,蒙以苫茨,伏匿其中,扶服頓踊,晝夜哭訴。孝誠 幽達,神為見異,廬上產紫芝,白芝廬中醴泉湧。」此皆 陛下孝治神化,陰中其心,而克致斯事。謹按興匹庶 賤陋,循習淺下,性非文字所導,生與耨耒為業,而能 鍾彼醇孝,超出古烈。天意神道,猶錫瑞物,以表殊異。 伏惟陛下有唐堯如神之德,宜加旌褒,合於上下。請 表其里閭,刻石明白,宣延風美,觀示「後祀,永永無極。 臣昧死請。」制曰「可。」銘曰:懿厥孝思,茲惟淑靈,稟承粹 和,篤守天經。泣侍羸疾,默禱隱冥。引刃自向,殘肌敗 形。羞膳奉進,憂勞孝誠。惟時,高高曾不視聽。創巨痛 仍,號於穹旻。捧土濡涕,頓首成墳,搯膺腐眥,寒暑在 廬,草木悴死,鳥獸踟躕。殊類異族,亦相其哀。肇有二 位,孝道爰興,克修厥猷,載籍是登。在帝有虞,以孝烝 烝。仲尼述經,以教於曾。惟昔魯侯,見命夷宮。亦有考 叔,《寤莊》稱純。顯顯李氏,實與之倫。哀嗟道路,涕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