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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27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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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射為事,受命恇怯,數日不敢行,伺賊渡河而後發。 有剽淄、齊者數千騎,尚屯泥沽,榮不欲見敵,遂以其 騎略河南岸而還。晝夜急騎,馬不秣而道斃者十有 四五。天子憫之,遣使收瘞焉。因作《祭文》曰:「房、駟之精, 降為驪騂。飲泉呀風,流沙激霆。虎脊孤聳,龍媒鷙獰。 丹髦」曉霞。的顙秋星。茀方著幹,宜乘旋膺。巉臚角起, 方背珠明。爾其絕塞草荒,八月隕霜。毛縮蹄堅,筋舒 脈張。獸惡恐噬,虯獰欲驤。噴沙散沫,千里飛雪。圉人 負紖,武士索鐵。前遮後突,雷動地裂。忽挽一而制百, 終伏檛而受絏。牧官劬劬,歲入券書。蹄躈纍纍,通乎 鬼區。名駒大請幫助識別此字。御尾入塞。勞其酋長,飾以駔儈。蜀錦 吳繒,積如丘陵。馬歸於我也重,幣入於彼也輕。於是 絡黃金之羈,浴天池之波。鼓鬣雲衢,弄影星河。或踶 而囓,或齅而吪。原蠶申禁,駔駿何多。帝念神物,來經 遠道。閱之於內殿,養之於外皁。飲以玉池,秣之瑤草。 窮冬邊塵,入我河漘。羽書宵飛,龍馭北巡。選仗下之 名馬,屬閫外之「武臣。琱戈電燭,禁旅星陳。授以長策, 帥以全軍。壯士怒兮山可擘,猛馬哮兮虎可咋。何嚄 唶之無勇,反遷延而避敵。冰霜凄凄,介甲而馳。不飲 不秣,載渴載饑。駿馬餒死,行人嗟咨。委天骨於衢路, 反星精於雲霧。報主恩之無及,齊戎力而何誤。生芻 致祭,弊帷成禮。瘞爾崇岡,全爾具體。馬如有神,知帝 之仁。」嗚呼!又以西兵未弭,入判大理寺,改太常丞,知 河中府,徙知鄧州。代還,判吏部南曹、三司催欠憑由 司。景德中,使福建巡撫,俄判鼓司、登聞院。會修兩朝 國史,以振為編修官。大中祥符初,使契丹,撰《乘軺錄》 以獻。改太常博士、左司諫,擢知制誥。振文詞溫麗,屢 奏賦頌,為名輩所稱。尢長詩詠,多警句。及居文翰之 職,深愜物議,自是彌加精厲。從祀譙、亳,時同職分局 掌事,振獨直行在,專典綸翰,牋奏填委,應用無滯,時 推其敏贍。七年,同修起居注張復、崔遵度以書事誤 失降秩,擇振與夏竦代之。嗜酒得疾,其冬卒,年五十 八。錄其子綸為太常寺奉禮郎。振純厚無城府,恂恂 如也,時人惜其登用之晚。有集二十卷,又嘗采五代 末九國君臣行事,作《世家列傳》,書未成而卒。

崔遵度

按《宋史文苑傳》,「遵度,字堅白,本江陵人,後徙淄州之 淄川。純介好學。始七歲,授經於叔父憲,嘗以《春秋》編 年、《史》《漢》紀傳之例問於憲,憲曰:『此兒他日成令名矣』。 太平興國八年,舉進士,解褐和州主簿,換臨汾,饋芻 糧,三抵綏州,涉無定河,河沙與水混,流無定跡,陷溺 相繼。遵度憫之,著銘以紀焉。端拱初,轉運副使夏侯」 濤上其勤狀,召歸,對便坐,因獻文自薦。時新建祕閣, 命中書試作頌一首,擢著作佐郎。淳化中,吏部侍郎 李至薦之,遷殿中丞,出知忠州。李順之亂,賊遣其黨 張餘來攻,遵度領甲士百餘,背城而戰,賊踰堞以入, 遵度投江中,賴州兵援之得免。坐失城池,貶崇陽令, 移鹿邑。咸平初,復為太子中允。景德初,內出遵度名, 引對崇政殿。詔索所著文,召試舍人院,改太常丞、直 史館。會修《兩朝國史》,與路振並為編修官。大中祥符 元年,命同修起居注。東封,進博士,祀汾陰。是歲,真宗 以兩省官絕少,故因覃慶選補之,命為左司諫。遵度 與物無競,口不言是非,淳澹清素,於勢利泊如也。掌 右史十餘歲,立墀上,常退匿楹間,慮上之見,善鼓琴, 得其深處,所僦舍甚湫隘。有小閣,手植竹數本,朝退, 默坐其上,彈琴獨酌,翛然自適。常著《琴箋》云:「世之言 琴者,必曰長三尺六寸,象期之日;十三徽,象期之月; 居中者,象閏。前世未有辨者。至唐協律郎劉貺,以樂 器配諸節候,而謂琴為夏至之音,至於泛聲,卒無述 者。愚」常病之。因張弓附案,泛其弦而十三徽聲具焉, 況琴瑟之弦乎?是知非所謂象者,蓋天地自然之節 耳,又豈止夏至之音而已。夫《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 儀者,太極之節也;四時者,兩儀之節也;律呂者,四時 之節也;晝夜者,律呂之節也;刻漏者,晝夜之節也。節 節相受,自細至大,而歲成焉。既不可使之節,亦不可 使之不節,氣之自然者也。氣既節矣,聲同則應,既不 可使之應,亦不可使之不應,數之自然者也。既節其 應,則天地之交成矣。文之義也,或任形而著,或假物 而彰,「日星文乎上,山川理乎下,動物植物,花者節者, 五色具矣,斯任形者也。至於人常有五性而不著,以 事觀之然後著;日常有五色而不見,以水觀之然後 見;氣常有五音而不聞,以弦攷之然後聞,斯假物者 也。是故聖人不能作《易》而能知自然之數;不能作琴 而能知自然之節。何則?數本於一而成於三,因而重 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及其應也,一必於四,二必於五, 三必於六焉。氣氣相召,其應也必矣。」卦既畫矣,故畫 琴焉。始以「一弦泛桐,當其節則清然而號,不當其節 則泯然無聲,豈人力也哉!且徽有十三,而居中者為 一,自中而左泛有三焉,又右泛有三焉,其聲殺而已, 絃盡則聲減。及其應也,一必於四,二必於五,三必於 六焉,節節相召,其應也必矣。《易》之書也,『偶三為六,三